矿产储量评估师管理办法矿 产 储 量 评 估 师 管 理 办 法

如题所述

为强化矿产储量评估师的管理,规范其行为,提升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依据人事部与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国家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规定,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二条 规定,矿产储量评估师是指已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受聘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获得执业资格的人员需参加由国土资源部组织的培训,并通过后将颁发由其统一印制的岗位培训证书。


培训工作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具体实施由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部门或经授权的省级地质矿产部门操作,人事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培训过程。


培训内容及教材由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部门拟定,报人事部备案。评估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地质矿产部门作为注册机关,人事部门则负责监督和检查注册管理工作。


第七、八条指出,取得证书者需在三个月内完成注册,申请注册需满足相应条件,包括资格证书、岗位培训证书和健康状况等。


第九条,注册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前需重新办理。再次注册需提供相关培训证明和单位考核结果,经审核后生效。


第十二条至十三条规定了评估师的权利和义务,如独立评审、获取评审费、参加培训、遵守职业道德和保密等。


第十四条规定了违规行为的处罚,包括未注册执业、违规咨询、玩忽职守、涂改证书等,严重者将面临吊销资格证书和刑事责任。


最后,第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了资格撤销后的限制以及对处罚决定的申诉途径,第十八条规定了本办法的生效和执行日期。




扩展资料

关于印发《矿产储量评估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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