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消防员落户政策

如题所述

根据《关于做好本市政府专职消防员落户等工作的意见》,经市消防救援总队评定到达一定技术等级,从事消防救援工作满7年或在高风险区域、特殊危险岗位工作满5年的,可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在申办居住证积分时,本市政府专职消防员达到一定技术等级水平,可取得相应积分,达到居住证积分标准分值的人员,享受本市相应公共服务;政府专职消防员配偶及子女随迁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一、消防员落户共同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3.具有高中或同等及以上学历;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本人没有违纪违法、被开除公职或辞退等不良记录,本人征信报告无不良记录,本人、家庭成员以及主要社会关系中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二、岗位条件:
1.战斗员岗位。年龄为18周岁以上、26周岁以下(1995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有部队及消防服役经历或大学本科学历的可放宽至30周岁(1991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执勤车(战保车)驾驶员岗位。持有A1、A2或B2驾驶证,年龄20周岁以上、38周岁以下(1983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
3.船艇操控员岗位。持有海事部门颁发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年龄20周岁以上、38周岁以下(1983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具有3年及以上船长、轮机长工作经验的,或具有海船适任证书的优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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