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情形

如题所述

包括: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而产生的物权变动、二、因政府的征收决定而产生的物权变动、三、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四、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而产生的物权变动。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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