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纳金收取标准

滞纳金收取标准

滞纳金出现在很多领域里,不同领域缴纳比例不同,一般有万分之五、千分之二等等。例如:
一、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社会抚养费滞纳金。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行政处罚滞纳金。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滞纳金有哪些特点?
滞纳金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点。
一、所谓法定性,是指滞纳金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款项,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权私自设立;
二、强制性,是指滞纳金的征收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三、惩罚性,指的是滞纳金是对超过规定的期限缴款而采取的惩罚性的措施。根据滞纳金的以上特点,滞纳金只能发生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
以上就是律师为大家解答的关于“滞纳金收取标准”的相关法律知识了。滞纳金在不同领域缴纳比例不同,一般有万分之五、千分之二等等。您了解了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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