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市内各区(含抚顺经济开发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由472元提高到505元;县政府所在地的镇城市低保月标准由435元提高到465元;其他乡镇城市低保月标准由378元提高到404元。
法律依据:《抚顺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第十条 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市内四区(含抚顺经济开发区、胜利开发区)为家庭月人均156元,县政府所在地的镇为130元,其他乡镇为91元。
以下人员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共同生活的无父母未成年人,每月按156元的保障标准予以保障;
(二)革命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和复员军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其本人的保障标准可高于保障标准30元;
(三)对一人户口的保障对象,其保障标准可高于市保障标准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