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0年12月27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应该是按不定时工作制签的,薪水是按月的,但在合同里面没有体现,也没有具体的工资构成和工资算法,合同有一句“对于部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工作岗位,主要是采取集中安排休息休假、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保证休息时间”。岗位工资外还有一部分福利工资,公司和我共同买社保和意外保险(公司一部分,我自己出一部分),我的工资是发放是按岗位工资+福利工资-(我应扣的社保+意外保)。我们的工作是采用倒班的方式。
疑问:
1、合同中是否应该有我的待遇标准以及算法?如果没有,合同是否是无效的?关于此类问题,什么样的合同是无效的?
2、国家规定对于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按300%支付工资,其他加班时间按200%工资,按理说元旦我上班应该属于加班,那么我的加班工资应该怎么算?因为合同里面没有我的月薪,而且合同是按“不定时工作制”签的,那我的节假日加班工资怎么算?是按我拿到手的工资进行计算还是按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算?请说明算法
3、合同中的“主要是采取集中安排休息休假、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保证休息时间”,我如果节假日工作了,又安排我补休的话我的节假日还算加班吗?只要算加班的是不是可以不用安排补休?
4、合同签订的时候甲方没有向我出具单位的“不定时工时制的审核批准”,此合同还有没有效?
5、各位可以查看我的合同全文,看有没有什么地方不合理,或者应该无效。QQ9976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