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定时工作制及不定时工作制工资算法的问题。

我在2010年12月27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应该是按不定时工作制签的,薪水是按月的,但在合同里面没有体现,也没有具体的工资构成和工资算法,合同有一句“对于部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工作岗位,主要是采取集中安排休息休假、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保证休息时间”。岗位工资外还有一部分福利工资,公司和我共同买社保和意外保险(公司一部分,我自己出一部分),我的工资是发放是按岗位工资+福利工资-(我应扣的社保+意外保)。我们的工作是采用倒班的方式。
疑问:
1、合同中是否应该有我的待遇标准以及算法?如果没有,合同是否是无效的?关于此类问题,什么样的合同是无效的?
2、国家规定对于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按300%支付工资,其他加班时间按200%工资,按理说元旦我上班应该属于加班,那么我的加班工资应该怎么算?因为合同里面没有我的月薪,而且合同是按“不定时工作制”签的,那我的节假日加班工资怎么算?是按我拿到手的工资进行计算还是按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算?请说明算法
3、合同中的“主要是采取集中安排休息休假、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保证休息时间”,我如果节假日工作了,又安排我补休的话我的节假日还算加班吗?只要算加班的是不是可以不用安排补休?
4、合同签订的时候甲方没有向我出具单位的“不定时工时制的审核批准”,此合同还有没有效?
5、各位可以查看我的合同全文,看有没有什么地方不合理,或者应该无效。QQ9976352.

  你的问题基本上都围绕着“不定时工作制”来的。因此,首先,你要搞清楚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及什么情况下可以公司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然后是搞清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带来的法律后果。

  一、“不定时工作制”是与“标准工时制”对应的,指的是在企业因生产特点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8小时*5天)时,通过向劳动部门申请审批后,可以实行的一种特殊的工时制度。

  二、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中对“不定时工作制”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工作岗位必须符合: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可以这样理解:高级管理人员一般的薪酬非常高,其薪酬中已经包含了对额外加班的补偿,且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应酬时休闲娱乐也有可能是一种工作,故无法计算加班的时间;其他的岗位(比如外勤、推销、司机、装卸工人等)也同样是同一天中工作和休息时间无法具体量化的。那么这些人是可以申请“不定时工作制”的。

  三、 针对“不定时工作制”除了劳动部的上述办法外,各地都有不同的地方性的规定。但通常情况下,一定是需要审批的!也就是说,如果没有通过劳动部门的审批(审批的结果,劳动部门会颁发一个批复,上面会列明允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的名称及人员名单),即使企业与劳动者通过书面方式约定“不定时工作制”,那也是无效的!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仍然可以按照标准工时制,要求企业支付工资!

  四、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后的法律后果,通常是企业无需为这些劳动者支付平日的加班工资,因为这个工作制的定义就是无法分清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顺便提一下,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企业还是要计算、统计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比如按周来综合计算的,一周如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部分的,还是必须要支付加班工资的!)还要说一下,有些地方(比如深圳)的规定,对于法定假日的加班,即使是“不定时工作制”也需要支付加班工资。但大多数的地方规定是不需要支付任何加班工资的。

  上面的问题搞清楚后,来回答你的问题:

  1. 劳动合同中应该约定你的工资待遇。工资待遇与什么工时制无关,这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如果合同中没有写明公司,一般并不导致合同无效。因为,工资的多少是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证明的。

  2. 如果“不定时工时制”成立的话,一般不支付平时的额外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有例外,要看你当地的法规。

  3. 首先,参考上面第2点;另外,对于平时(周一至周五)加班及节假日加班,法律规定必须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调休的方式来代替!

  4. 这与向不向你出示“审批”无关,如果确实未经审批的话,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但关于“不定时工作制”的约定无效!但如果经过了审批,即使没有给你看,这种约定仍然是有效地。

  希望以上的信息对你有帮助。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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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3-04
那就以小时算薪,这样可以保障双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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