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告诫书

如题所述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各地法院受理家暴案件持续增长,尤其是一些“第一次”家暴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数据,2017年至2019年3月期间,全国法院共受理涉及家暴的民事案件8281件,2019年3月全国法院共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574件,审结540件。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反家暴法实施期限即将届满,各地法院在审查案件时会出现一定的偏差和问题,其中部分法院在审理家庭暴力案件时仍然以传统观点和理念为标准来审理家暴案件,这不仅使部分妇女不能享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也损害了家庭暴力受害人正常维权的积极性。我们认为有必要将一些极端或重大家庭暴力行为纳入反家庭暴力法范畴来进一步明确此类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实施方式。对可能出现的严重危险行为进行全面深入且客观判断,可以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八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告诫书。
一、什么是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第八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该条规定列举了五种具有较大争议且容易被认定为家庭暴力情形:(1)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2)对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精神侵害;(3)对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财产侵害;(4)对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其他侵害行为。《反家庭暴力法》将第一种情形界定为家暴行为,将第二种情形定义为家庭暴力情形。但是,实践中因涉及家庭暴力情形往往存在一个较长时间的概念混乱等问题,致使司法实践中在对家暴案件认定上存在较大分歧,给司法实践中带来了一定的困惑。在反家暴法实施之后,为确保司法实践中对家庭暴力行为认定上更加准确有效,《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消除或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且尚未构成恶劣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有关人员、受害群众(单位)和组织以及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相关人员的意见作出处理。
二、告诫书的适用范围。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受害人,应当按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告诫程序处理。公安机关告诫的主体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及公安机关等。如果人民法院对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家庭暴力当事人(含正在服刑中人员)出具告诫书是依法履行行政处罚义务的法定依据之一,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告诫书认定相关违法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或者刑事判决。根据《关于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6〕33号)第三条规定:民事裁定中有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内容或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中没有提及的违法行为发生时未被发现或者仅有部分情形但可能存在危害人身安全情形都可以不出具告诫书。从实践情况来看,不少法院都将反家暴法实施后发生的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在此之前作为例外不出具告诫书。这一做法看似是对违反《反家暴法》行为的惩戒,但却弱化了反家暴法第三十条关于禁止家庭暴力及限制加害人人身自由等规定,严重侵害了受害人隐私和个人名誉。
三、哪些人可以申请告诫?
《反家庭暴力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告诫。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家庭暴力受害人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需要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定并发出执行令。”
四、被申请人应当如何应对此次反家暴警告事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八条规定,反家庭暴力告诫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家庭暴力被制止之日起算。公安机关接到家暴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训诫。公安机关接到家暴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加害人的暴力行为,协助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向有关部门求助,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对于家暴报警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在案,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部门的监督。被申请人应当按照告诫书规定接受教育或者提出建议,协助其履行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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