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和村委会级别一样吗

如题所述

主要区别就是城市里村一级的行政单位叫社区,在农村还是叫村(行政村)的细点的来说区别就是:由于城市与农村在制度变迁中的次序和城乡社会结构不同,城市社区与农村村民自治在制度变迁的路径和特点方面又有不同之处:  
第一, 由于农村经济改革率先从分散落后的农村地方开始,使农村村民自治一开始具有较强的自发性,村民自治的特点较为突出。城市社区自治则具有很强的规划性,主要是政府有意识地推进社区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社区自治只是蕴含在社区建设之中,其特性尚没有充分显现出来。  
第二, 农村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的主要组织,对原有人民公社组织具有很强的替代性。而城市社区建设中建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更强调社区基础,没有也不可能全面取代原有的城市组织,它主要是为城市治理提供了一个崭新的制度平台。  
第三, 在农村村民自治活动中,自治主体基本上都是自然人。而在城市,除了作为自然人的居民外,还大量存在各种单位和组织。因此,在城市社区自治的制度平台上,法人团体也是自治活动中的重要角色,只是其地位及作用与自然人有所不同而已。  
第四, 农村村民自治建立在土地等生产资料集体共有基础上,村民一出生就是村庄的当然成员,自动享受自治权利。而城市社区没有共同的经济基础所维系,社区成员的界定较为困难,其流动性较强。在某一社区出生,之后并不一定就是该社区成员。不在某一社区出生,但也可能成为该社区成员,并享受社区自治权利。  
第五, 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具有一定的经济管理职能,自治活动的内容不仅有公共社会事务,还包括经济事务。在城市,经济事务主要由各种企业所承担,社区自治组织一般不承担管理经济事务的职能,自治活动的内容主要是非经济的社会发展方面。因此,社区自治与社区建设密切相关,自治与民主紧密相连。民主以平等的个人权利为基础。平等的个人权利又来自于平等的财产支配权。  
在中国农村,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为集体所有,作为集体一员的农民既是劳动者,同时处于经济主权者地位。正因为如此,人民公社制将不同层级的管理权力赋予社员代表大会和社员大会,从而蕴含着一定的民主自治因素。但政社合一的行政统合和支配使这种民主自治实现的空间十分有限。只是随着农村“分田到户”的经济改革和“政社分开”的政治改革,才为民主自治提供了广阔的制度空间。 公社制废除后的村民自治组织具有很强的替代性。村民委员会替代的是原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村民小组替代的是原生产队,相当多数的村民在很长时间内还习惯于称村委会为大队,称村民小组为生产队。但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毕竟与原公社组织有着根本的不同。最主要的是由于“分田到户”后,它不再直接组织生产;由于“政社分开”后,它不再直接行使政权职能。其主要功能是在一家一户自主生产经营基础上从事公共事务管理和发展公共事业。村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直接关系到村民的切身利益,如承包经营权的获取、税费的收取、村集体经济收益的分配、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兴办及经费的筹集、村干部的工作补贴及村集体的公共财务等。这就使得村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必须依靠村民的广泛参与,村民处于主权者地位。因此,村民委员会一开始就是根据民主自治原则加以建构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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