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定为预付房款的情况下,作为购房者在没有如约购买房屋时,是可以要求返还团购费的。但是如果认定为服务费,作为中间人的团购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即使购房者最终没有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 商品房买卖 协议,服务已经完成,团购费一般不予返还。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第二条
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追求不正当利益,存在违法违规等不正当经营行为,其中包括:
(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
(二)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三)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
(四)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
(五)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六)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七)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八)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九)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