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异议应当通过什么进行

如题所述

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对相关行政监督平台提出异议,以及招标人答复,均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

2013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公布《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该《办法》分总则,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电子招标,电子投标,电子开标、评标和中标,信息共享与公共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9章66条,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是中央惩防体系规划、工程专项治理,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要求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提高采购透明度、节约资源和交易成本、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特别是在利用技术手段解决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串通投标、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方面,有着独特优势。为推动电子招标投标长远健康发展,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其附件《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

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联合制定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相关附件,现予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拓展资料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的需要。由于没有统一的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各电子招标投标数据格式不同,也没有标准的数据交互接口,使电子招标投标信息无法交互和共享。

甚至形成新的技术壁垒,影响了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标投标大市场的形成。因此,有必要制定《办法》,为招标投标信息共享提供必要的制度和技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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