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征性履行原则

如题所述

特征性履行原则,详述如下:

特征性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应依照各类合同的性质,以履行行为最能体现合同的特征而确定合同法律的适用的一项原则。

特征性履行原则最早是由瑞士学者施尼策尔提出,后为德国学者诺伊豪斯所阐发,在实践中,该说只用于合同之债准据法的确认。其实质在于通过考察合同的功能,尤其是合同企图实现的具体的社会目的,确定各种合同所具有的特殊性质,即它的特征性履行并最终适用与特征性履行人联系最密切的法律。

特征性履行原则是指适用于国际贸易合同中选择法律的一项法律准则,根据这一原则,应该将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和合同关键特征所在的法律系统联系起来。下面依次给出该原则的介绍、基本规则、适用范围、实践案例及如何使用该原则。

1、特征性履行原则的基本规则

特征性履行原则的应用需要明确的是,特定合同条款所涉及的法律系统是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一样重要的事实背景。因此,在运用特征性原则时,请勿忽略与之相关的其他条款的分析。

2、特征性履行原则的适用范围

该原则主要适用于存在多个可供选择的法律体系的合同,而且涉及的事务在各个国家的法律系统之间没有明确的联系。但是,不同的国家、地区的法律解释界定会有所不同。

3、特征性履行原则的实践案例

许多国家的立法和司法机构已经接受了特征性履行原则,并在其判例和法规文本中对其加以应用。其中最典型的例子是欧洲联盟统一贸易法规(CISG)中包含的观点。

4、如何使用特征性履行原则

在确定这种法律准则的适用时,应该首先确定哪些合同条款被认为是具有“特征属性”并决定其作用范围。然后,需要分析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差异,并尝试应用特征性履行原则来找到最合适的解决方案。

特征性履行原则是国际商业合同相互关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准则。虽然其适用仍然存在挑战和争议,但它仍然是解决合同争议时的有力工具。为了有效地应用这一原则,需要深入研究其理论和实践,并与相关的法律机构和专业人士进行沟通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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