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居住登记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1. 申请人需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以便进行登记备案。
2. 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需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资料齐全的,应及时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
3. 成年育龄人员在抵达现居住地后,须在15日内向现居住地的乡镇出示《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
4. 对于未持有户籍所在地发放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的成年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应发放《限期补办告知书》,并给予一个月的时间补办《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在此期间,以下情况的流动人口可获得临时《居住登记凭证》:
- 信息完整、准确且已婚的;
- 在现居住地依法登记超过一年,拥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 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办理材料:
1. 申请人需准备近期一寸照片两张、户口簿和身份证。
2. 已婚人士应提供结婚证,已生育的需提供生育服务证、节育措施证明和查环查孕证明。
3. 对于政策外生育的,需要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收据等相关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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