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疑问,责任肯定在旅游团。既然承包了整个旅游团,现在出现问题,那么就应该由旅游团负责。
大巴车侧翻,造成1人重伤,13人轻伤
4月23日下午,旅游团从九寨沟返回时,与一辆大卡车发生车祸,大巴车在路边翻车,造成车上游客不同程度受伤。
事件发生后,游客被紧急送往当地医院治疗,但由于一些伤势过于严重,他们被转移到成都的医院进行治疗。“来了之后没人照顾我们,直接把我们扔在大门口。一些住院病人急需手术。没人付钱。”
同样是发生在四川的搭载旅游团侧翻的事件,但是却得好很好的安置。
2004年7月,公司与大连某旅行社签订国内旅游团队合同,同意包括王先生在内的27名员工参加该旅行社组织的绵阳、成都、黄龙、峨眉、乐山八日游。行程中,旅游团乘坐的车辆在四川行驶速度过快,司机在避让对面车辆时处理不当,导致车辆驶离道路,翻车翻到了路边农田,多名乘客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
事发后,有关部门迅速处理,将伤者送往当地医院急救,然后将重伤员转送四川省人民医院救治。王先生是两个受重伤的人之一。经医院诊断,王先生右锁骨骨折,骨折块分离,断端错位。术后进行钢板螺钉内固定。王先生住院一段时间后,因对当地条件不满意,返回大连继续治疗。事故经当地交警部门调查,翻车客车司机负主要责任。
2006年2月,王先生在大连某医院取出内固定器,并于3月完全康复出院。根据市有关部门的鉴定,王先生的伤残等级为10级。追回后,王先生起诉与其单位签订合同的旅行社,要求赔偿在大连治疗期间所花费的医疗费、二次手术费、误工费和伤残赔偿金共计13万余元。
对于以上两起事件,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