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是两人共有,一人想卖,另一人不想卖,那么房子是否可以出售?为什么?受什么法律法规保护?

如题所述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若出售者是出于善意才将房屋出售,并且第三人也已经通过登记取得了房屋的产权,那么该交易就会被视为有效。

其中,出售者是否为善意的判断标准具体为,出售者并不清楚该房产是共有房产,也不清楚共有房产在未经共有人同意而出售会被认定为无效的事实,与此同时,出售者是以市场价将房屋出售,并没有出现恶意加价等行为,满足了这些条件,出售者将会被视为善意的。

如果房屋共有人的其中一方瞒着其他共有人将房屋卖给了第三人,其他共有人发现后,主张收回房屋,那么该笔交易将被认定为无效。

另一种情况就是,房屋共有人中的一方在其他共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委托给中介进行房产交易,其他共有人发现后,主张该居间合同无效,那么房屋交易也将被视为无效。

扩展资料:

共有房屋出售:

1.共有人同意

共有房屋若要合法出售,直接的办法就是在取得共有人的同意后再出售,并且要拿到同意书等证明。

2.过户

还有一种方法是通过过户的方式将房产登记在其中一人的名下,然后再进行售卖,售卖房屋所获取的利益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划分给人或者均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屋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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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7-27
  不能出售给他人,但可以出售给对方。
  第八章 共有
  第九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六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百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一百零一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一百零二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第一百零五条 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2-04
可以出售。如果另外一人不想卖,那他有优先购买出售份额的权利,比如有外人要买,不想卖的这个人至少出价不低于买方的出价,否则卖方有权出售。这一问题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中都有明确规定。如果对方既不买另一半又不出钱的,并不能阻止想出售的一方把份额卖给别人。
第3个回答  2011-02-04
共有财产,单方面处置为无权处分,交易可能无效。
第4个回答  2011-02-04
不可以因为房子是你们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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