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发生的刑事案件是不是在静安法院开庭

静安区发生的刑事案件是不是在静安法院开庭

静安区发生的刑事案件不一定就在静安区人民法院受理、开庭。立案审理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执行受理范围的。一般的依据上海法院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主办)的诉讼指南中《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是如何划分的?》一文:普通刑事案件的一审是由静安区人民法院(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09号)受理,对于(一) 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二)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 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就是有上一级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567号)受理。

一、刑事案件一审受理规定:

刑事诉讼法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作了明确规定:
1、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基层人民法院是普通刑事案件第一审的基本审级,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 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二)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 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最高一级的法院,也就是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最高一级的审判机关,它的主要任务是审判对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上诉、抗诉案件,复核死刑案件,核准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以及监督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国的最高审判机关,除核准死刑外,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审判的刑事案件,只应当是极个别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性质、情节都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有利于最高法院将主要精力集中于监督、指导全国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二、新静安区人民法院上一级法院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年10月,国务院批准撤销上海市闸北区和静安区,设立新的静安区,以原闸北区和静安区的行政区域为新静安区的行政区域。同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批复,同意撤销静安区、闸北区人民法院,设立新的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原静安区、闸北区所辖区域内的案件,上一级法院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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