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买的城区农村民房,双方签订契约,并把房产证交予新房主,1997年上交了购房契税,房证没有更名(当时买房的两老人都已70多岁了,不明白也不知道到哪里更名),居住至今。现在原房主受利益唆使,毁约起诉,要求法院判当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听说有不少这样的案子,大都判了无效,可是,我现在找不到94年前的相关无效的法律条款,请帮忙找找。我想当年的买卖合同应该有效吧,没有违背公序良俗。
您好,柴冬林律师:能否说的详细点,是哪里下发的文件,文件第几条,怎么规定的,谢谢!
这是1999年以后的规定,我说的是1994年及之前是否有法律文件规定,不允许农民向本村以外的人出卖房屋。
可是,现在原房主已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合同无效。
1994年买的城区农村民房,双方签订契约,并把房产证交予新房住,1997年上交了购房契税,房证没有更名(当时买房的两老人都已70多岁了,不明白也不知道到哪里更名),居住至今。当年的买卖合同应该有效吧。
如果当时买房人不是村集体户口,而是城市户口,那么买房行为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集体外成员是不可以买村集体房屋的,这个有限制。通过司法判例看,到最后只能把房子还给对方,对方把钱和利息还给你。
如果当时买房人也同是本村人,那么凭合同就可以证明买卖关系成立,法院会支持你们的。
“集体外成员是不可以买村集体房屋的,这个有限制。通过司法判例看”
为什么不依照当时的法律,而通过司法判例看。我想找当时的法律依据,而不是现在的司法案例
依照法律也是有规定的,土地管理法有明确规定。也正是因此才有的司法判例。
追问“土地管理法有明确规定”,都是1997年以后的,在1997年之前只是说: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以批准,并没有明确规定不允许买卖。
能否找到1994年之前的相关法律、法规,或在1994年及之前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判合同无效的司法案例也行。
谢谢!您的回答很专业,但是这些都是说农民可以出卖宅基地上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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