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务公开有哪些不足

如题所述

作者:无棣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冯延春发布来源:本站原创一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其中心内容为四个民主,即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四个民主之中,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为村务公开。只有把村务大事特别是财务事项,完全、彻底地向村民进行公开,有事情向村民讲清楚,让村民有知情权,才能够真正实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愿望,其他三个民主的实现才会有保障。从当前村民自治的状况来看,村务公开在一些地方不尽如人意,仍流于形式,表现为:(一)缺乏村务公开的有关制度。从事任何工作,做好任何事情都必须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作保障,村务公开也不例外。笔者在对村民自治情况进行调查时,发现对村务公开工作有具体制度的寥寥无几。这种情形的存在,导致了村委会工作的随意和无序,村务大事愿意公开就公开,不愿意公开就不公开,愿意什么时候公开就什么时候公开,愿意公开什么机内容就公开什么内容。没有制度的约束和保障,真正实现村务公开透明是不可能的。(二)村务公开的内容缺乏针对性。村务公开的内容应该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群众又必须了解到的一些重要问题。如土地承包及其收益、农村税费改革、生育指标安排、财务收支状况等。然而,许多村或不愿意让村民了解到更多的情况,或根本不把村务公开当回事,公开的内容往往避重就轻、无关痛痒。这样以来,群众对村里的工作缺少了解和参与的机会,其积极性、主动性必然受到影响,政策落实、工作推行无形中增添了难度。另外,由于村民对村里的情况不明,容易产生不必要的误会,有许多信访案件就是因为暗箱操作,村民对村干部生活、经济方面有怀疑而发生的。(三)村委会对村务公开的自觉性差。村务公开是一项长期的经常性的工作,它不是阶段性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村务大事应该每隔一定时间就要向村民公布一次,内容应经常更新。有的村每年公布一次,甚至一届任期只公布一到两次。公开栏要么是白板一块,要么是标语口号、商品广告,很不严肃对此,群众的意见很大。(四)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务公开工作指导不够。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虽然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是,按照法律规定,村委会要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乡镇政府具有指导村委会工作的责任和义务。乡镇政府应该在村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公开形式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可是,有的乡镇没有做到这一点,对村务公开工作无要求,无任务布置,无监督检查,无考核考评,无责任追究,放任自流。今后应就村务公开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症下药、因病施治,从源头上解决问题。要建立村务公开的有关规章制度,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研究建立村务公开的工作机制、考评机制、协调机制,在内容上抓规范、渠道上抓拓展、制度上抓完善,增强公开的实效,使村务公开成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一把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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