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请再审案件在中院四个月还未报到省高院,这法律程序正常吗?

本人遭二审终审冤判,于2014年8月中旬向中院递交了审请再审案卷材料,至今已逾四个月,中级法院仍没将案卷上报到省高院。其间本人曾十多次至院再审立案庭询问,都分别被以接卷人因病住院、主审法官休产假、二审案卷还没归档等客观理由搪塞,本人已亲临该院档案室查询,被告知案卷已被再审立案庭调走,然而再审立案庭付庭长胡某却在电话中告诉本人:因他与原主审法庭--民一庭是平级,已发函催要,不便命令索取。同时叮嘱本人要协助办理,到原主审法官处催促一下。言下之意说明,本人的案卷不是已归档于档案室,而是仍存于原审庭--民一庭中,这间直是让人不敢相信,终审案已结案七个多月,案卷却没归档,竟还要求当事人前去索要,荒堂至级!因此,本人恳请明白律师解答并指教一下,先谢谢了。
一、审请再审案件从交卷到上传至省高院的法律规定最长是多长时间?
二、我应当再采取什么措施促使法律程序归于正常?

首先您是作为原审中的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节书有错误,原则上应该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申请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如果有特殊情况无法在3个月内审查完毕,需要延长审查期的,须由本院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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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2-23
正常,案情复杂可以延期半年。追问

问题是案情根本不复杂。房产权纠纷案子,本人有证书,被告啥证据皆无,法院竟空口说白话,判定说被告证据充分。更甚者,本人居住近二十年并已合法办理的房产证的法律效力,被法院无理无据的判定为“其在内部效力上不具有确认权属的效力,该不动产物权权利的真实状态应以法院查明事实为准”。不知是根据什么法律条文进行的判决?谢谢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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