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请教一个问题:某公司办理了公司名称变更后仍使用之前的名称与公章参与招投标,是否合法?谢谢。

公司于10月份办理公司名称变更并申领了新的工商营业执照,在11月份一工程招投标中仍以变更之前的公司名称与公章参与招投标并中标,中标后公司出具了一份《关于我公司名称变更的通知》通知中声明即日起停用之前印章。请问:该公司是否可以参与项目招投标,其出具的名称变更通知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方便请引用相关法律法规,谢谢。

你好,公司名称只是变更,而不是注销,肯定是有效投标,在投标文件的开始加以说明(说明可以参考:由于公司目前在做企业名称变更,涉及公章、证书等资料也在变更中...),并附工商局变更的通知书。如果在评标的时候废标,可以提出申诉。我们公司做名称变更的时候,很长一段时间在投标的时候都加了这个说明函,因为相关资质证书变更周期太长,而且从来没废标的。追问

如果没有工商的变更通知书也没问题吧

追答

我们公司的是工商局出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如果不是变更通知书,也有可能是其他的资料,比如业务受理的回单、等等,如果你没有可以去工商局开证明,投标是很严肃的,而且专家很多,主观性很强,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还是谨慎一点好。
当然,在后续的,比如中标通知书、与甲方签订合同、以及后续涉及变更的麻烦事情多着呢,都是没办法的事,只能说能避免就避免,实在避免不了就麻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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