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货物责任险与公路货物运输险的区别

如题所述

一、保险条款中对于货物运输险与承运人责任险的定义
货物运输险是为了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合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而设置。
承运人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保险利益不同
保险法第12条第3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所有人具有保险利益,因为货物一旦发生损失,货物所有人会遭受直接经济损失;如果货物安全送达,则货物所有人可以通过出售货物实现预期的经济利益。而承运人具有的保险利益,是指如果货物受损,承运人依照合同规定或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如果货物安全送达,承运人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三、货物运输险与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障范围不同
货物运输险的保障范围比承运人责任险宽泛。在货运险中,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货物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发生的损失。如果是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使用自己的资金补偿;如果因为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并且承运人在意外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额后,可以向第三者追偿。
而根据《合同法》,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只能对于不可抗力造成的货物相互享受免责;根据《海商法》,依照国际惯例承担不完全过错责任,即除了不可抗力,还享受更多免责事项。因此,在承运人责任险中,因为在自然灾害损失中,承运人对此是无责任的,故不属于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障范围。
四、如何看待承运人投保货运险
由于货物运输保险的范围比承运人责任险的范围宽泛,故出现更多承运人投保货运险的现象。对于这种现象如何看待呢?承运人的责任能否得到保障呢?
实践中,承运人代货主投保一直是极为普遍的商业惯例,而承运人此时代货主投保,即投保货物运输险,保险单上往往记载承运人为投保人,货主为被保险人,如果发生货损,货主有权获得保险公司保险赔偿款,而保险公司又可以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有过错而向其追偿。这对于承运人是不公平的。
在投保实际过程中,保险公司有义务向承运人充分说明投保险种的性质与区别,以便承运人在为自己投保或代货主投保的过程中,可以在货运险与承运人责任险之间作明确的衡量和选择,以避免承运产生其为货主投保了具有货损性质的货物运输综合险,就认为自己造成的交通保险事故全责或部分责任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可以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误解,明确货主与承运人在投保理赔事项中各方的权利义务,规范市场管理及行业惯例,合理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
五、双险竞合
两险是否有竞合的情形?如果货主投保货运险,承运人投保了承运人责任险,一旦出现了因承运人过失导致的“意外事故”损失,货主的保险公司在赔偿了货运险赔款后,向承运人追偿,这时候承运人的保险公司又要对这个追偿损失负责,这样,一旦各家保险公司都大面积了承保了这两种保险,就出现了保险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互相追偿的现象。对于这个问题,国际通行办法,是通过保险公司之间签署互撞免赔协议来解决,但由于我国产险行业在货物运输领域还没有发展得如此深入,因此还没有遇到这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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