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法》中对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其中有一条是电子签名不适用于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文书。
那么如何理解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文书范围?
我认为,此处也应做限缩解释,只有涉及土地、房屋不动产权益转让的文书不能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方式。如果不涉及到产权转移,只是在不动产上设定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此类文书应该可以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方式。还有就是需要登记的动产权益转让,以及涉及需要登记的动产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的文书应该也可以采用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法》第三条: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