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积极参与包含两个方面,首先公民是参与者,同时也是监督者。公民组成了单位和家庭,不论是单位还是家庭,公民有义务做好自己身边的消防安全工作。同时公民还有一个职责,就是要监督自已周边所发现的违法行为,对这些违法行为要给予制止,要给予检举揭发,以共同维护好消防安全工作。公民是消防工作的基础,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消防工作就不会发展进步,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就不会提高《消防法》关于公民在消防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的规定主要有;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选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火灾扑灭后,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