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的案子是民事案 都三年了 他们还没给结案怎么办? 有什么好的办法没 ?谢谢

如题所述

  涉及到审理期限的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审限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遵守的期限。无论是法院直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还是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一律从法院正式立案的次日算起。
  1、一审审限一般6个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但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2、二审审限一般3个月
  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民事案件一律适用普通程序,针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针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 30天,不能延长。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的审限依据适用的程序确定,按照一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按照二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二审程序的审限。

  但是需要注意有3种情况不计入审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下列事项耽误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1.公告期间,即从法院在报纸上正式发出公告之日起至公告期满的时间。
  2.鉴定期间,即从当事人提出书面鉴定申请至鉴定机构出具正式的鉴定结论之间的时间。
  3.处理管辖问题的期间,即从当事人提出书面管辖异议至二审法院就管辖问题作出终审裁定书的时间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此外,如果有其他法定的中止案件事由, (民诉法136条规定)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案件中止审理,耽误的时间也不计入审理期限!

  如果你的案子没有以上所述情形的话,那肯定就是法院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种情况下,
  可以拿着相关的材料(如立案的材料,没有法定中止事由的材料)向该法院的纪检部门提出,还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的纪检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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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1-30
可以去上级法院起诉,因为这应该是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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