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以装修来提取公积金是行不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里的大修不等于装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第二十四条规定,大修是指由当地房屋鉴定部门鉴定为危房,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以大修提取公积金的,要求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经批准的房屋大修鉴定申请表(原件). 2)装修公司营业执照,建筑材料发票,工程预(决)算书(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
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情况: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7、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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