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承诺,但未在物业服务合同内约定的,是否有效?

如题所述

现实问题

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用房外张贴告示牌,内容为:“物业维修电话:XXXXXXXX,24小时内上门维修。”小区业主顾女士在拨打了该维修电话5日后,仍不见物业的员工上门进行维修,顾女士遂找到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理论,负责人称,该告示只是物业管理公司表达服务态度的一种承诺,并不是与小区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内容,就算做不到也没什么,并让顾女士在家继续等待。那么,这种服务承诺对物业管理公司究竟有没有制约力呢?

律师解答

根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如果工作作出服务承诺的,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上述物业管理公司既然在物业管理用房外公开张贴告示牌,即为公开作出了24小时内必然上门维修的服务承诺,已成为物业服务合同的一部分,应当按约履行,如不履行的,则为违约。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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