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别无效投标投标无效和废标

如题所述

废标与无效投标的区别:废标是指整个招标活动无效,当时的招标、开标、评标工作不得再继续,应予废标,即便确定了中标人,中标也无效;而无效投标则是指某一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经评委初审认定为无效,将失去参加被评审的资格,在该次投标活动中,该投标人失去中标的可能。因此,无效投标针对的是某一投标供应商,涉及到的对象是投标个体并非整个投标活动。 就是说废标是针对整个投标的全过程,而无效标是指单一的投标主体,不影响其他投标主体和整个整个投标过程的进行。

《采购法》和《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二者如何评判,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由于目前很多法律法规将二者放在一起进行界定,导致很多招标采购人和评标专家在实践中也将二者等同起来,混为一谈。无效标与废标是二个不同层次的二个方面,不能把他们等同起来。在实践中,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区分。   

    一是概念范围上。无效标是指某一投标供应商因投标文件某一方面存在法定情形之一的重大失误,招标采购人和评标委员会确定其投标无效。废标是指在招标开标过程中,出现法定情形之一,招标采购人可以拒绝所有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从概念中,可以看出,无效标是招标采购人因为某一个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不合格,而将其投标界定为无效投标。废标不是针对某一投标供应商的投标合格不合格的问题,而是针对整个招标采购活动的,因为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了不正常的行为,招标采购人废止了正在进行的投标活动。  

    是法定情形上。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无效标指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出现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等几种情形之一的,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招标采购人和评标委员会应该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废标指招标采购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等几种情形之一,招标采购人应当予以废标,同时要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后期处理上。按照有关规定,出现无效标后,如果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规定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供应商,满足三家以上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按照正常程序对所有有效标进行评审,并推选出合格的中标供应商;如果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招标采购人可以宣布本次招标采购失败,作为废标处理;也可以在确认招标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且招标公告时间以及各项程序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报请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等方式继续进行采购。而一旦废标,整个正在进行招标采购活动的必须立即停止。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否则,必须重新组织招标;如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必须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综上所述,无效标与废标具有明显的差异,在日常招标采购活动中,必须认真对待,正确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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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6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无论是政府采购当事人,还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都会处理无效投标、投标无效和废标等问题。但由于对无效投标、投标无效和废标的概念和性质把握不准,容易混淆和混用,所以有必要对它们进行界定与区别。  无效投标是指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处理或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而在开标前被采购代理机构拒绝,不能进入投标程序。它多指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6条规定,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无效投标处理:一是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二是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三是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四是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投标无效是指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没有作实质性响应,被评标委员会评审为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投标无效的认定是依据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确定的,它与采购标的有关。  废标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由于响应的供应商不足规定的数量,当事人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结果或公平竞争、采购活动因国家政策或不可抗拒的因素无法进行的等情况下,由有关当事人提出,经过一定的程序,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对已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予以中止或终止以及废除中标结果的行为。《政府采购法》第36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是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二是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四是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无效投标的认定一般在开标前,在没有打开投标书时就已经无效了,其投标文件没有资格参与评标,无效投标认定可以是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委托人。无效投标仅针对单个投标人。  投标无效大多是开标后、评标中被确认的,是中途退出评标。因此,其认定是在开标后。投标无效的确认只能是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投标无效也是仅针对单个投标人,  废标是指整个招标活动无效或终止,该决定必须是采购代理机构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做出。  并不是招标中有无效投标和投标无效就一定导致废标,但所有的投标者都被认定或确定为无效投标和投标无效一定会导致废标的结果。当然,也不一定因为没有无效投标和投标无效就不能废标。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21-11-11
如何对“否决投标”和“无效投标”进行区分? 这应该是很多投标人想了解的问题,为了解决大家的困扰,下面小编就来和大家讲一讲。
1、否决投标
根据招标法的规定:如果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或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充的,评标委员有权否决该投标人的投标。
采购法其实没有“否决投标”一说,与“否决投标”涵义较为接近的表述是“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对于评审中出现的投标文件不被评标委员会所认可的情形,采购法体系没有使用“否决投标”一词。
2、无效投标
其实,采购法与招标法关于“无效投标文件”的规定大体是一致的,下面小编就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分析。
根据18号令第31条第2款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
根据七部委30号令38条第2款和七部委27号令第34条第3款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通过上述法条的规定,从严格意义上来看,招标法体系和采购法体系中的“无效投标”是指投标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法律界定其递交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而招标法体系中的“投标无效”是指投标行为或投标活动无效,与采购法体系中的“无效投标”的内涵大体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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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6-12-05
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无效投标是指未参与评标活动,被被判定为废标,属于无效投标文件,
废标是指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采购终止的行为,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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