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生产的食品经抽样检测,菌落总数超标,,不能复检。食品安全法规定,对抽样检测的结果可以申请复检

某公司生产的食品经抽样检测,菌落总数超标,,不能复检。食品安全法规定,对抽样检测的结果可以申请复检。从执法办案的程序上讲,根据一次检测的结果就可以直接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有失公允,客观上剥夺了当事人的权利。该怎么做才好

1、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1—2010)8.2 规定:检验结果报告后,剩余样品或同批样品不进行微生物项目的复检。
2、一般认为,微生物是不可重现项目,不适合做复检
3、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一般是粗线条的,如果国家标准有明确规定,我认为要从其规定。老版食安法规定食品要标保质期,GB7718规定有些食品可以免标保质期,这种情况下还是应该以标准为准(新版食安法新增了一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来解决这个问题。)
4、新食安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上明确:
第一百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复检:
(一)检验结论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5、在一片严管重罚的声音下,企业试图依靠复检来改变现状是不太可能的。只能加强管理,联系经销商做好贮运过程中管理,杜绝类似事件发生才是现阶段应该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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