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北京美协实行会员制。
第十一条 凡户籍在北京的首都各界人士及驻京部队的美术工作者,赞成本章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本人提出申请,经北京美术家协会发展会员审定委员会批准,即可加入本会。
1、本人美术作品参加北京美协或
中国美协举办的美术展览(已确认为入会条件)三次以上;
2、本人多年从事美术教育获高级职称者、美术理论研究、美术编辑、美术鉴定、美术考古、艺术设计有显著成绩的;
3、从事美术理论研究及美术翻译5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出版专辑专著;
4,在基层美术组织中担任主要领导工作5年以上,组织工作出色,所在美术组织成绩突出者;
5,热心美术事业,能为美术界、协会做出较大贡献者。
第十二条 会员有遵守北京美协章程、执行北京美协决议、积极完成北京美协交付的工作,按规定缴纳会费的义务。会员在北京美协内有选举和被选举权;有参加北京美协活动及对北京美协工作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应维护协会的声誉,会员如违犯北京美协章程或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者。经主席团或驻会领导机构讨论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联系电话:(010)66022629 E-MAIL:
[email protected]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95号 邮编:100031
参考资料:《北京美协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