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中的应当是强制性规定吗

如题所述

是强制性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是调整业主与使用人之间、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物业费缴纳的义务关系,避免了三方相互扯皮而产生物业费缴纳中的纠纷,物业公司根据这条法规有了追溯物业费的方向。
第42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的由物业使用人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责任。已竣工但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缴纳。
物业公司如果收不到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物业费,可以起诉业主,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必须支付,业主再向使用人(承租人)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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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2
是的,要求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缴费,这其实就是双方的合同约定。根据约定,如果不交的话,物业公司有权向法院起诉,如果你可以证明物业服务对你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造成你的财产损失,你可以要求法院全部或部分减免物业费。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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