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医疗机构需要纳税吗?

今年,地方税务所,要我们中医诊所纳税,国家和财政部门扶持中医事业,地方税务所却要我们纳税,请问合法吗?

医疗卫生机构需要缴纳哪些税种
医疗卫生机构包括: 医院、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门诊部、其他医院、疗养院、专科防治所〈站〉、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所(站)、药品检验所(室)、其他卫生机构。

  一、营业税

  营业税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分为3个部分: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此政策。

  (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收入,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免征营业税。

  (3)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是指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防疫、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疗用具、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企业如发生除上述免税业务以外的,其他应交纳营业税的业务,应按规定交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税率分别为7%、5%、1%。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

  三、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附加率为3%。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应纳营业税税额×费率。

  四、房产税

  如果属于企业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对其所有的房产、土地需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属于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对其所有的非本身业务用房及土地(用于经营、出租等)需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征收的一种税。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六、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

  从价计税: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

  从量计税: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七、契税

  如果单位承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免征范围外的房地产时,还需及时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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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3-05
  中医医疗机构需要要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在我国,一般来说,作为一个组织,可能需要缴纳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企业所得税等几种。
第2个回答  2015-09-01
你好,如果是非盈利性的,可能不用纳税,如果是盈利性的,要办营业执照,要上税的哟
第3个回答  2011-05-14
凡营利性的医疗机构都需要按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凡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如果从事医疗服务以外的营利性活动,也需要缴纳规定的税费。追问

我们是非盈利医疗机构,是村卫生室中医专科,我们的中药费按国家规定价收取,为什么乡镇地税所天天逼我们纳税,说我们有盈利行为。我咨询了律师,律师说地税权利特大,权大于法不好办。

追答

你们中医专科取得净收入是归谁所有,是归村集体,还是个人,如果经营成果属于个人所有的话,恐怕就得缴税了。

第4个回答  2011-05-10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四条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六)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七条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拟在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第八条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是提交下列材料:
  (一) 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三)《医师资格证书》;
  (四)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五)申请人身份证明;
  (六)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重新申请注册的,除提交前款第二至七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

  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 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九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卫生部统一印制《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条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首先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执业注册。

  第十一条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执业医师注册。

  申请人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原《医师执业证书》。注册主管部门在输执业注册手续时,应当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核发新的《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二条《医师执业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或换领。损坏的《医师执业证书》,应当交回原发证部门。《医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原持证人应当于15日内在当地指定报刊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 注销注册与变更注册

  第十三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一) 死亡或者被宣篝失踪的;
  (二) 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 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七)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
  (八)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注册主管部门对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备案:
  (一)调离、退休、退职;
  (二)被辞退、开除;
  (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但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除外。

  第十七条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属于原注册事项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手续。

  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不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当先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事项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然后到拟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注册事项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新的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并发给新的《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八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医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过程中,在《医师执业证书》原注册事项已被变更,未完成新的变更事项许可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

  第二十条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应当对《医师执业证书》的准予注册、发放、注销注册和变更注册等,建立统计制度和档案制度。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准予注册、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人员名单邓以公告,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和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 医师执业范围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医师执业地点在两个以上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采供血机构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二项的规定;预防机构是指〈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机构。

  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境外人员申请在中国境内执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追问

中医医疗机构需要纳税吗?
今年,地方税务所,要我们中医诊所纳税,国家和财政部门扶持中医事业,地方税务所却要我们纳税,请问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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