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类,核准类,事后备案类税收优惠有区别吗

如题所述

总局纳税服务规范2.0版第五章优惠办理规范将税收优惠分为批准、核准和事后备案三类。将所有优惠事项看完了,包括比较适用批准类优惠、核准类优惠和事后备案类优惠事项,没有看出来批准、核准与事后备案有什么区别,也没有看出某个事项为什么将其归为这一类而不归为其他两类。
当然,从字面解释上来看区别还是很明显的。
批准类优惠办理是指,符合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享受。
核准类优惠办理是指,符合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案头审核后方可享受。
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是指,符合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
但从实质上,我认为除了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之外,无论批准、核准还是事后备案都是一回事。如果说要批准,批准、核准、事后备案都要批准。如果说不要批准,批准、核准、事后备案都不要批。把握的依据就是相关税收政策。
为什么除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之外,因为只有困难减免税务部门有相当的审批弹性,可以减可以不减,也可以多减,可以少减。而政策性减免,哪怕就是批准类的,只要纳税人的情形符合政策减免条件,税务部门没有理由不批,如果个别人还想玩权,从内部监督来说,可能面临追责;从外部来说,随着大环境的改变,征纳行为越来越规范,以后纳税人申请复议诉讼可能会更多,纳税人更敢与税务部门较真。所以批准也只是形式,该优惠的还是得优惠,不会因为是批准类的,便可以因为不批而不让纳税人享受。
另一方面,核准类也好,事后备案类也好,纳税人资料报来了,接下来都有个审核的问题,审核资料不符合,政策不符合,那么,在规定的时限内要向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这跟批准类事项的批复不能优惠有什么不一样吗?我觉得没有。
以前还专门百度了备案是什么意思,备案就是有什么事我告诉你就行了,不需要你同意不同意。问题在于:
1、你报的资料不全,我可以不受理,不受理是不是等于不同意。此处说的资料不全,是指纳税人有些资料无法提供或者提供成本过高不愿提供。
2、你报的资料虽然表面上都齐全了,但转到后台仔细审核,发现并不符合政策或优惠条件,这时,税务部门不需要表示不同意见?不行吧。税务部门接到纳税人的资料后不审核,不评估,那是不作为,是要追责的。只要审核,就有发现不符合政策的可能。
以前对备案有事前备案和事后备案之分,该事前备案的如果没备案则会带来不能享受优惠的结果,好象变成了一种变相的审批,所以后来总局发文,事前没备案的应该通知纳税人补备案,备案之后还是可以享受。这次纳服规范中干脆没有事前备案了,除了批准和核准外,只有事后备案优惠了。但事后备案优惠的原则是,也得通过审核完全符合优惠政策,否则不能享受。如果不符合政策,仅仅因为是事后备案类,纳税人报告了就可以无条件享受,那税务部门什么都不需要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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