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1年5月8日在被告工厂上夜班期间,在被告工厂内的车棚内丢失一辆2010年10月购买的大洋牌弯梁摩托车,当天早晨由原告领导仓怀连拨打110报案,芝麻墩派出所已记录。被告工厂在2010你下半年至今已丢失车辆5辆,被告至今一直未对车棚进行安全防护措施,厂内摄像头损坏也未进行维修,并且也一直未对保安进行任何处罚措施。搞得被告工厂内工人人心惶惶,上夜班工人都把车辆放在自己工作车间自己保管。
2011年3月份被告在仍未对车棚进行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给工人下达通知,要求工人所有车辆一律放入车棚内,违者将罚款。致使5月8日原告摩托车在被告车棚内丢失。车辆的丢失导致原告生活和工作的交通出行方面受到极大影响,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原告多次找被告厂长协商赔偿事宜,被告厂长先称原告买车太好,所以被偷,后虽承认被告负有责任,但又以自己不能做主为由拒绝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章第六条等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以上费用合计9850元。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工厂就算是无偿的,但他是强制工人执行的,工人是被迫的,工人不执行就罚款的,并不是你情我愿的合同。
就像他在明知道砒霜有毒的情况下还让人强制吃砒霜,要不就杀他全家。难道这样就不算杀人罪了。
盼回!!!
你这么说就太夸张了 就像你在路边停车 也会有人告诉你不能停 一定要停到指定的停车库 否则就要罚款 这只是他的一种规章制度 可能存在一定的过错 但完全没你说的那么严重 你还可以选择停在外面的车库啊 这是一样的道理~~
追问不是可能存在一定的过错,是一定有过错,并且还是属于故意行为。他如果没有这条制度我还不一定去起诉再说制度是人定的,也有错误的时候。车停在路边是妨碍别人交通,我自己看管并没有妨碍到别人吧。被告是想说把车放车棚里丢车我可以不负责,但是把车放车间里丢了工厂东西比工人丢车要严重。我说的那么严重,说明我很生气,你说还可以选择停在外面的车库啊,你这就有点狡辩的意思,你怎么不走着来上班,这样不就什么都丢不了了吗
追答我明白 只是我说的这些也可能会是他的反驳意见 你如果想起诉的话还是要找专业的律师为你做准确的分析的 是否具有过错 过错的大小你还是比较难判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章第六条。 最后6个字最好不要是吗?弄好后还要写什么证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