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文件和国家法律相冲突,法官是以国家法律为准还是地方行政文件为准?

如题所述

当然是依国家法律为准,国家法律属于基本法了,行政依照国家法律行使权力的。针对同一事项或适用对象,不同位阶的法规性文件都对其作出规定且是在下位法的规定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时,才能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适用规则,否则这个规则不能予以适用。
法律分析
法效位阶指“法”在法律体系中所处的效力和等级位置,通常由制定该法的不同立法机构或国家机关的等级地位而决定。在法律体系中,上位法高于下位法,后者不得与前者相抵触。同位法之间则具备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广义上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行政法规等等。下位法不可以与上位法冲突,是指上位法有规定的时候,下位法不可以与上位法的规定冲突。但是上位法无规定,下位法又作为特别法,起到补充的作用的时候,自然有约束力。上位法是效力较高的法律,下位法是效力较低的法律。上位法与下位法也是相对而言的,例如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相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来说,是下位法;相对于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来说,是上位法。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九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第九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一)超越权限的;(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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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8-19
当然是依国家法律为准,国家法律属于基本法了,行政依照国家法律行使权力的。还有,新法大于旧法,希望能帮到你。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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