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2008年试卷三第59题

59、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
B.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
C.甲对电动车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对电动车毁损、灭失,乙可向丙索赔

司法部给的答案是ACD,但是很多资料都认为是AC,我也认为D是错误的,但是又看到了各种不同意见,但是各自都难以自圆其说,到底应该怎么理解?

第1个回答  2013-03-30
D项不应选。《物权法》第215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处的质权人包括转质权人,意思是说,凡质权人都有对持物负有善良管理义务,如果因为自己过错保管不善导致持物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些题D选项没有说明乙有无过错,所以D项不应选。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8
《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甲将电动车出质于丙的时候,实际上甲就是出质人,其不具有所有权但是合法占有动产,因此丙基于善意取得享有质权,A的说法正确,当选;《物权法》第217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C的说法正确,当选;因此,丙是该电动车的实际占有人,在丙的手里电动车毁损、灭失的,丙是实际侵权人,因此,乙可以向丙索赔。D项说法正确。

参考资料:http://www.fafawang.com/exam/ti.asp?id=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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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2-07-19
我想问下哦,,我今年听李建伟的音频,,好像说是丙的赔偿责任介于他是保管不善还是风险不可抗力,,那是有两种可能么?哪个对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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