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撤销对被告二的起诉后,被告二所在法院还有管辖权吗?

有两被告,原告在被告二的法院起诉,被告一提起管辖权异议,被法院驳回,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判决,在法院判决书上显示案件在审理中原告撤销了对被告二的起诉,但法院没有告知被告一。原告撤销对被告二的起诉后,原法院还有管辖权吗?被告一是否还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
(原告、被告一、被告二分别在3个不同省份)

在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被告人不应当在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就可以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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