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矿业权评估委托?

如题所述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8〕17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评估应当采用公开公平方式选择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并支付评估费用。

转让、延续矿业权等涉及应向国家缴纳矿业权价款的,其他涉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众利益的矿业权评估也应当采用公开公平方式选择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

第二十七条规定:矿业权评估委托人应当向评估机构提供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证明、评估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财务会计信息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配合评估机构开展必要工作及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不得授意评估结果或评估结论,提出委托合同之外的要求。

备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2号),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评估实行统一的评估报告备案监督管理,矿业权评估机构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查。对通过合规性审查的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评估报告正文、附表、附件目录和评估合同书在门户网站公示10天,无异议的予以验收,向评估机构出具备案证明(下图),并在网上公布。

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截图

矿业权评估机构一览表

(资料来源: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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