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内容?

如题所述

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著作财产权主要包括以下权利: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4、展览权。5、表演权。6、放映权。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9、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使用作品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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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5-20
....一句话 保护本身 但存在保护力度不够的问题 最好整成专利 也就是说软硬的结合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8-08-14
著作权的内容
一、著作人身权
发表权 、署名权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
二、著作财产权
1、复制权 2、发行权 3、出租权 4、展览权 5、表演权 6、放映权 7、广播权
8、信息网络传播权 9、摄制权 10、改编权 11、翻译权 12、其他著作财产权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05-30
著作权的内容
一、著作人身权
发表权 、署名权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
二、著作财产权
1、复制权 2、发行权 3、出租权 4、展览权 5、表演权 6、放映权 7、广播权
8、信息网络传播权 9、摄制权 10、改编权 11、翻译权 12、其他著作财产权
世纪恒程知识产权——商标注册、专利申请
第4个回答  2018-03-05
引言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对外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推进,中国开始注重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并取得了巨大进步:在立法方面,通过1994年《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和1997年刑法典,建立了与国际接轨的保护著作权的刑法立法体系;在司法方面,通过颁布司法解释,开展专项斗争等手段逐步加大了刑事司法保护的力度。
由于刑法第217条对侵犯著作权罪处罚的构成要件并没有进行明确的界定,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界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及“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产生了诸多争议。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了四个司法解释,分别是:1.《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对本罪构成要件中“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有其他严重情节”和“违法所得数额巨大”进行了明确规定,从而增强了法条的可操作性;2.《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降低了本罪入罪的数额门槛,扩大了入罪的具体情节,将网络盗版纳入到刑法打击的对象范围。同时降低了单位犯罪的入罪门槛;3.《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7年)进一步降低了本罪入罪门槛,将复制品数量从“解释二”规定的1000张/份降低到500张/份,确定了罚金刑的处罚标准,简化了追究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允许被害人自诉,从而提高了追究的效率。同时加大了对单位犯罪的打击力度,对单位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按照相应个人犯罪的标准定罪量刑;4.《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年)针对近年来网络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网络领域著作权犯罪逐步蔓延的严峻形势,明确了网络传播的数量认定标准,提高了刑法打击力度。总之,四个司法解释不断细化本罪的构成要件,对著作权保护的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侵犯著作权罪作为打击侵犯著作权行为最典型的罪名之一,尽管在立法上不断进行完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罪名的适用依然存问题。本文欲通过对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认定难题进行分析,对目前产生的一些新问题做到适时、适宜的应对。著作权是一个多学科交叉的领域,不仅涉及民法、刑法、行政法,还牵扯到相关的计算机网络专业知识,因此,本文主要从刑法保护的角度出发,对该罪名的构成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进行探索。

第一章 侵犯著作权罪概述
一、著作权概述
著作权通常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著作权,专指各类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方面和财产方面的权利;广义的著作权除狭义的著作权外,还包括著作邻接权,即传播者权,通常主要指艺术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依法享有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则把图书、报刊出版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也归入著作邻接权范围。但我国著作权法没有采用邻接权的概念,而是使用了“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这一表述。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是指作品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的作者及传播者依法享有的权利。著作权的内容主要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著作权在性质上虽然属于民事权利,但与一般民事权利相比,又具有自己的特点:第一,著作权具有权利复合性。权利复合性是强调著作权既包括具有人身性质的权利(著作人身权),同时又包括具有财产性质的权利(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共同构成著作权的内容;第二,著作权具有权利分享性。著作权的内容极为广泛,既包括著作人身权又包括著作财产权,仅著作财产权又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著作权与物权完全不同的特征在于,著作权中的一项权利在同一时间内可以由不同的主体分享,如一部小说,在同一时间内的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可以由作者授权不同的主体分别行使。物权则不具有权利分享性,其绝对权的属性决定了其具有排他性,同一物上不得存有两个以上主体享有物权;第三,著作权具有时间性。这是对著作财产权而言的。著作权的时间性表现为,著作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发生法律效力,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这一权利即消失,相关作品即进入公有领域,成为人类共同财富。公民对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是各国法律注重保护成果创造者的合法权益的体现,一定期限内的著作权实质上是一定条件下的垄断权,但如果过于强调保护作者的权利,有可能妨碍科学文化的进步。著作权在时间上的限制,正是各国为了促进科学文化的发展、鼓励成果为社会公用所普遍采取的原则。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期限届满其作品即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自由使用。这样的规定也反映了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对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侵犯著作权罪的概念及特点
(一)侵犯著作权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独占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展览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侵犯著作权罪的特点
从司法实践和收集的哪里看,与普通经济犯罪相比,现阶段侵犯著作权犯罪主要呈现如下特点:
一是涉案数额大,涉及领域广泛。作为经济犯罪的一种特殊类型,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涉案物品数额普遍较大,涉案价值也较高,犯罪人所获得的非法收益往往十分“丰厚”。例如,2007年7月,根据公安部的统一部署,广东省公安厅分别在深圳、东莞两地同时成功端掉一个生产、仓储、包装及跨境销售盗版知名软件光盘的特大犯罪团伙,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8人,捣毁生产、仓储、销售窝点6处,缴获制假母盘22个,盗版软件光盘83328张,涉案盗版软件零售估价高达7.5亿美元。
二是侵犯知名作品,社会负面影响较大。以营利为目的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人往往将侵犯的目标锁定于那些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的作品上。实践中,侵犯著作权的对象主要集中于如下四类作品:一是各类畅销书;二是各类经典、流行的音像制品;三是知名画家的美术作品;四是由国际国内知名公司研发的通用计算机软件。
三是作案手段不断翻新,犯罪隐秘性强。为了使仿冒的作品能达到以假乱真的地步,行为人侵犯著作权的手法不仅多样,而且借助于现代科技手段不断翻新,以至于盗版产品与正版产品的辨别越来越困难。虽然著作权人面对盗版的猖獗,也采取加密或者更先进的技术等措施来防止被盗版,但犯罪分子基于获取暴利的动机推动,总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找到破解的办法。
四是作案主体多元化,有组织犯罪趋势明显。从查出的侵犯著作权案件来看,作案主体十分广泛,既有农民、工人、个体工商户,也有高科技从业人员和公务人员等。不仅如此,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一些单位也参与其中。一些合法企业由于经营不善导致严重亏损,缺乏市场竞争力,于是以合法身份作为掩护,大肆进行非法出版和发行活动,甚至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人事前通谋,向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版号。
五是发案地区分布不均,涉外因素增多。从侵犯著作权案件的地域性特征来看,呈现出明显分布不均的特征。经济发达地区的案件占据了所有地区的大多数。城市是著作权案件的集中高发地。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侵犯著作权案件中的涉外因素也逐渐增多。这主要表现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人的跨国性与行为的跨国性增强两方面。

三、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构成
侵犯著作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如误认为他人作品已过保护期而复制发行,或虽系故意,但由于追求名誉等非营利目的的,则不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又包括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还包括著作邻接权人对其传播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所谓“著作邻接权人”是指作品传播者,如图书、报刊、录音、录像制品出版者、艺术表演者等等;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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