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公司股东,现在要退出,请问如何清算?

我是公司股东,现在要退出,请问如何清算?公司注册资金100W,由A持股35%。B持股19%。C持股19%。D持股19%。E持股8%。共同组成。
现阶段公司有一定盈利,由于种种问题,各股东一致要求B股东退出经营。B股东也同意退出。退出办法是,将公司所有现金,未收款,资产,负债等全部盘点,让B股东拿回所有资产的19%比例的钱,并且这个资金分3期付清。(打个比方盘点下来总资产是1000W,那就给予B股东190W的资金,分三期,第一期90W,第二期和第三期各50W)

请问这种方式是否有违背公司法?清算方式有何不妥?

不可以退股,其他股东不同意对外转让股份的,应收购股份,清算可委托中介机构评估资产。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向股份公司出资认购股票的股东,既拥有一定权利,也承担一定义务。

股东的主要权利是: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发给股票请求权;股票过户请求权;

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的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扩展资料

股东在向工商部门行使上述知情权,调取相关资料时应当向工商部门提供自己的身份证件。工商部门要求提供其他证明股东身份的材料如股东证书的,股东可以申请公司协助制作并出具。鉴于利害关系,股东不希望在查询工商档案资料时被公司知悉的,也可以请律师代理查询。

隐名股东不适用证件查询工商信息的方式。因为工商部门无法直接核实股东的真实身份。隐名股东查询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只有通过公司协助或者律师代理查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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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3-01-11

不可以退股,其他股东不同意对外转让股份的,应收购股份,清算可委托中介机构评估资产。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向股份公司出资认购股票的股东,既拥有一定权利,也承担一定义务。

股东的主要权利是: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发给股票请求权;股票过户请求权;

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的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扩展资料

股东在向工商部门行使上述知情权,调取相关资料时应当向工商部门提供自己的身份证件。工商部门要求提供其他证明股东身份的材料如股东证书的,股东可以申请公司协助制作并出具。鉴于利害关系,股东不希望在查询工商档案资料时被公司知悉的,也可以请律师代理查询。

隐名股东不适用证件查询工商信息的方式。因为工商部门无法直接核实股东的真实身份。隐名股东查询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只有通过公司协助或者律师代理查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股东

第2个回答  2018-05-05
股权清算一般是要溢价收购的,入股时候的股权相关合同上一般都有相应条款,比如某某股东如果要退股,公司内部股东有优先收购权,并且规定至少溢价多少多少。按照当初的合同办就好了。
如果当初的合同上并没有详细说明,那么就是纯粹看水磨工夫慢慢谈判价格了,没有说强制要原价转让了。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21-01-26
股东退股即退出公司,指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基于特定事由,收回其所持股权的价值,从而绝对丧失其社员地位的制度。股东的退股方式包括减资退股、股权转让、要求公司回购股权、公司解散等。股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退出方案:
1、公司减资
根据《公司法》规定,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可以作出公司减资的决议。也就是说可以通过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方式,达到股东退股的目的。
2、依公司章程或决议解散
根据《公司法》第180条规定,当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解散。另外,公司股东会也可以通过公司解散决议来解散公司,当这两种情形出现时,公司股东即可收回其相应的出资。
3、股权转让
根据《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也就是说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相关股东的股权转让,只要找到股权接手的第三人,也能实现股权转让的目的。股权转让是小股东退出公司的优选方法。
4、请求公司收购股权
根据《公司法》第7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当出现上述三种情形时,小股东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请求法院保护其股权退出的权利。
5、公司僵局诉讼解散
《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需要注意的是,“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主要指股东会决议做不出,管理矛盾突出等存续困难的情形。如很多公司虽仍在盈利,但已经出现“僵局”,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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