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问题:如果不在以上三个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天通知,就解除劳动合同吗?

你好!
回答:没有。一个劳动者在符合录用条件又没有过错的情形下,法律是不支持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强行解除需要支付赔偿金。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是为了在均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的同时,倾斜保护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文释义:
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是劳动者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劳动者存在过错而被解除劳动关系。
第四十条,规定的是劳动者在无过错的情形下,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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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5-13
一般不可以,还有几种是职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或者犯罪的,存在诈骗等企业可以直接解除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和支付工资。
第2个回答  2021-08-23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想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前提 是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所以用人单位想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不被第四十条支持的
第3个回答  2011-05-14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问题:如果不在以上三个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天通知,就解除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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