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建造合同准则中规定的收入确认方法与营业税纳税收入确认的差异会对会计报表产生什么不利影响?

详细回答。举例

  (一)会计规定与流转税的差异

  1.会计规定与营业税的差异及处理。建造合同准则规定在确认合同收入的时间上有三种:(1)资产负债表日。这是针对施工期较长,施工期跨越了一个或几个会计年度,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而言的,为了核算和反映当期已完工程部分的合同收入、费用和利润而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费用和利润;(2)合同完工的当期,即对于在以前会计年度开工本年度完工,以及在本年度开工本年度完工的建造合同,应在合同完工的当期确认收入、费用和利润;(3)能确认补偿费用(即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形成的追加收入)发生的当期。

  建造合同准则确认收入金额则区分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的确认。在完工百分比法下,合同收入是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建造合同准则所确认的收入并不一定都收讫了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营业收入款项的凭证。按照现行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对建造工程而言,取得索取收入款项凭证通常是指办理工程结算的有关文件),即建筑安装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3)实行按工程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显然,建造合同准则与现行营业税条例和有关规定对合同收入的确认存在着时间上和金额上两方面的差异。(1)在时间上,建造合同规定了确认收入的三个时间点,而现行营业税条例和规定确认应纳税收入为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2)在金额上,建造合同确认的收入是指完工部分预计可收回的收入,并不一定都取得了索取收入款项凭证,而《营业税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确认应纳税收入为承包方与发包方进行结算时的工程结算额。

  营业税的会计处理,按照现行的营业税条例和有关规定,企业在每月申报缴纳营业税时,按当期收到的合同价款或办理的工程结算额计算营业税,借记相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建造合同准则累计确认的合同收入与承发包方进行结算时的工程结算额在办理工程完工结算之前通常是不相等的,因此“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会保留一个借方或贷方的余额,当工程完工并办理了完工结算时,建造合同准则累计确认的合同收入与承发包方进行结算时的工程结算额两者会相等,此时,“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的借方发生额与贷方发生额相等,余额为零。

  2.会计与增值税的差异及处理。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根据销货结算方式不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也不同(具体参见收入一章的有关内容)。可见,建造合同准则确认的收入与现行增值税条例确认的收入存在着两个方面的差异,(1)时间上的差异,建造合同准则确认收入的时间有三种:即p资产负债表日、合同完工时、能得到补偿的收入发生当期。而在增值税处理上,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收入的确认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2)金额上的差异,建造合同准则确认的收入是指已完工部分预计可以收回的收入,并不一定都取得了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的凭证。《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确认的收入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证的收入。显然,建造合同准则对收入的确认和现行增值税条例是不同的。

  按建造合同准则确认收入时,因增值税是价外税,企业可以不进行会计处理而当企业发生纳税义务时,应按增值税条例确定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当工程完工并办理了完工结算时,建造合同准则累计确认的合同收入与按现行的增值税条例确定的销售额两者应相等。

  (二)会计规定与企业所得税的差异

  与长期劳务合同一样,企业所得税出于财政收入均衡入库的考虑,也不允许跨纳税年度的建造合同采取完成合同法。企业能够可靠预计收入和配比费用的按照完工进度或完工百分比法,不能可靠预计的,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方法(按上年的实际、计划数或其他方法)先预缴所得税款,到工程完成后再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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