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照顾患病丈夫属于必须履行的义务么?

如题所述

属于必须履行的义务。理由及相关规定如下:

一【理由】【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法定义务】
按照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互相照顾、互相协助的责任和义务。这种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从始至终贯穿一线。按照这一原则,一方出现身体健康问题,另一方应责无旁贷加以照顾。

二【《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扶养义务】
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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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2-02
都说夫妻之间应该“相濡以沫”,一旦遇到疾病困苦,两个人更应相互扶持、携手应对。近日,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夫妻之间扶养纠纷案件,并依法判决丈夫承担妻子的扶养费每月2000元。

周红与丈夫李军于2013年相识相恋,并于2015年底登记结婚。周红在2014年底怀孕,然而,在怀孕过程中却被查出肾功能异常,无奈只能进行流产。婚后,周红病情不断加重,被医院诊断为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在此过程中,夫妻两人的感情也逐渐褪去,自2018年2月开始分居,李军离家外出工作。

2018年3月,李军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周红离婚,但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3月底,周红又将李军告上法庭。周红认为,自己是在怀孕时查出孕高症、血糖肌酐升高这才导致的肾炎、肾衰竭,归根到底是因为生小孩才得的病,而自己生病后李军作为丈夫不但不帮着看病,给予精神温暖,竟还提出离婚,实在令人寒心。“我现在不能工作,每天自己在家进行腹部透析,每月要花3000多元。”周红向法官诉说自己的困难处境,希望法律能帮助自己,让丈夫李军自2018年3月起每月支付负担扶养费4000元,直至自己痊愈。

面对妻子的指责,丈夫李军也有自己的说法。李军表示,周红患有的是先天性肾脏疾病,并不是怀孕引起的。婚后,他也带着周红到处求医,先后花费60000多元,到现在还欠着亲戚朋友10000多没有还完。后来两人发生矛盾,周红住到了娘家和朋友家,他也曾多次要求周红回家,但都被周红拒绝推脱。李军表示,他已经身心疲惫,对这段婚姻不抱希望,并且目前没有工作在家休养,没有经济能力负担其他费用,请求法庭驳回周红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周红与李军系夫妻,周红因患肾衰竭需医治、且目前没有工作和收入来源,作为配偶方的李军有义务尽扶养义务。参照李军原先工作的薪酬标准,法院最终判决李军自2018年3月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每月支付周红扶养费2000元。(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所谓“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精神上互为支柱。

本案中,周红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等疾病,并需要持续治疗;而李军虽称自己已经离职,但其作为健康人,具有完全的劳动能力,其应当承担扶养配偶的义务。现李军未对周红看病治疗承担相应的义务,故李军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周红支付相应的扶养费。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6-05-08
夫妻之间有这样的义务。
如果夫妻关系终止,那么,这种义务是可以终止的,但是可能面临道德的谴责和评判。
第3个回答  2016-05-05
我汄为有义务!从结婚的那一刻开始了
第4个回答  2016-05-05
是不是估计对你都不重要,因为改变不了你会离开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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