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离我们有多远

如题所述

偶也系~heip还差一个(张)……帮你们下好了
青少年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离我们多远
以下几种情况,都会引致青少年不良行为的产生。
第一种是“心理幼稚症”。
张同学,男性,14岁,中学二年级。这位同学出身于“书香门第”,母亲是一名中学优秀教师,从小对他进行严格的管教。小张从小学到初中都是重点优秀学生。他为人文静温和,在亲戚和学校老师心目中是一名老实听话的好孩子。 但是近两年来连续发生三件令人吃惊的事件。第一件,在巴士车边,无故将一名女乘客的裙子剪坏,被警察局训话和拘捕教育数天,后被母亲保按释放。第二件,时隔数日,自作主张用10元买进一辆来历不明的自行车,隔一周后又以同样价格出售给别人,再次被警局传讯训话。 再隔数月,跟着一名同班同学到居民家中偷窃,他担任“把风”。被抓后追问他为什么行窃,小张不加思索地回答:“我知道偷窃是犯法的。因为他是我朋友和同学,不去不好意思”,“反正我不想偷”。 这呈现“无知型”和“玩耍型”犯罪特点――缺乏深刻的动机和计划的犯罪行为,并不追求得到物质的满足。 在心理中心检查,张同学外表正常,智商中上水平,无精神病理症状;但发现心理发育不成熟,想法幼稚单纯,心理认识水平低下,无理想追求,无成熟自我意识。这是“心理幼稚症”犯罪的典型例子。 经过心理辅导、检查、咨询、老师帮助、家人加强教育,一年后逐渐好转,不再出现类似行为,顺利考上初级学院。
小错不断成棘手问题
第二种是“反社会性格缺陷”。
小维,男生,中学四年级,17岁。 他幼小时活跃好动,上课不遵守纪律,在课堂里有时无故起身来回走动,尖声喊叫,教师多次教育批评无效,父母经常收到老师投诉电话。进入初中后,更发展为动辄冲动打人,脾气粗暴急躁,不知道恐惧和危险,外号为“小霸王”。 最近连续发生多次意外事件:用小刀乱划乱舞,将女同学手指划破,鲜血如注。第二天将另一位同学从高台上推下来,震惊全校。在教室内打闹,将铁制书桌打翻,压伤别人,险出人命。 后来发现,小维从小无法无天,调皮捣蛋,屡犯错误。令人不安的是,屡教不改,当面检讨,事后不改,屡教屡犯,我行我素,不能自控自己的行为。父母为他其痛心哭泣,打过骂过,他在旁边若无其事。幼小时曾看过心理医生,怀疑他有“多动症”。 这是很值得注意的案例。问题是,这名男生大错误不犯,小错误不断,其轻微违纪行为达不到犯罪的程度,无法司法惩戒。现有学校制度又缺乏有效的教育惩责手段,教师教育无效,辅导效果很差,成为教育领域一项棘手问题。 最后我要举出一个上海实例,这是个轻微犯罪的案例,当事人送“工读学校”管教,结果是个教育有效的成功例子。
小英,女生,15岁,初三学生。
小英父母6岁前离婚,由父亲抚养。父亲是个商人,经常外出经商,让小英单独生活和求学。因为从小缺乏管教和父母亲温暖,她生活随便,爱虚荣和打扮,经济挥霍,读书不用功。中学一年级起,就偷窃同学钱财,乱交男友,发生性关系,还堕胎一次。学校教育无效,生怕她再次犯罪,送“工读学校”学习和管教。
这是一所全寄宿制特殊学校。学生一律留宿在学校中,实行半工半读,一半是普通学校的课程学习,另一半是轻微劳动或集体文娱体育活动。
小英在学校学习二年,表现好,提前出校,升入高中,以后考入普通大学,表现良好。
这说明,青少年犯罪,尤其轻微犯罪,犯罪早期应该及时处理,控制,采取特殊措施,切断犯罪源,才能有效制止再犯罪。犯罪是社会必然存在的问题,其责不在于家长和学校,关键在于正确处理。
遵纪守法----中学生暴力事件的教训
2010年的校园暴力事件无疑是在我们的心上重重的割了一刀,由此也暴露了出了许多问题,我们生活的社会还有许多动荡不安的因素。首先这些令人发指的事件,让那些对生活失去信心的人把魔爪伸向了毫无抵抗能力的儿童。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他们的思想这么极端?说明我国的教育存在着很大的问题,校园安全问题更应让人深思,他们进出校园犹如进入无人之境。但这些又没有没有办法,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发展太快,80后,90后,已经每10年演化了一代人,所以要想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要抓教育,真正的培养国家需要的人才,只有国家强大了,思想品质才能有所提高,那时哪还有这些伤心的事。
总之,校园暴力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我们的家长、老师,以及社会各界不妨从现在做起,用自己的言行诠释“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道德规范,争做孩子们效法的榜样,共同努力为孩子营造一个健康向上的成长环境。唯有如此,出现暴力及混乱的校园才会恢复应有的宁静,国家、民族与未来才会更加充满希望!
校园暴力是“先天不良”与“后天失调”的混合产物,因而它的产生必然涉及到学校,家庭,社会等多方面的因素。
(1)只重视智力教育,轻视德育教育。校园里师生之间暴力行为的发生,即学生打老师的情节大多数发生在学习不好的学生与老师之间。有些地区的某些老师对学生教育不是以人为本,而是以传统的师道尊严,不管对错,要求学生绝对服从自己管教,甚至个别素质低下的老师对学生教育不是以身作则,而是以打骂、讽刺或体罚的形式替代教育,致使某些学生身心受到严重的伤害。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老师的打骂,极易引起学生的反击,这也是造成校园暴力的诱因之一。
(2)教师的不健康心理对学生的负面影响。心理疾病和心理障碍的存在极易导致教师在工作中因对学生的行为缺乏必要的宽容和耐心,而动辄以粗暴的方式打骂体罚学生。此外,不健康的心理也会使教师把在工作中所遭遇的竞争及挫折转嫁宣泄到学生头上,当学生表现出不情愿或反抗的姿态时,暴力或攻击性行为就出现了。严重的是教师的心理健康水平与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成正比,施暴不仅不会达到预期的教育效果,反而会在被惩罚的学生和其他学生的心灵中播下暴力的种子,造成一种暴力的恶性循环。而特定的年龄发展阶段所决定的强烈的模仿心理、“依恋性”及“向师性”无疑使得学生在耳濡目染、潜移默化中习得或存有一份报复心理,从而导致对同学或老师的暴力攻击行为。于是素以“教人为善”为职志的教师,竟充当了校园暴力的导火索。
(3)对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产生的暴力倾向疏导不力。对已经具有行为偏差的学生缺乏矫正办法,对侵害他人的校园暴力事件处理不及时,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越来越嚣张,越陷越深,同时使受害者因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产生报复心理,从受害者向施暴者转变。
第一是校外不法势力对在校学生实施的暴力。我们常常听到或看到校外的一些社会非法势力对在校学生勒索钱财,弄得这些学生往往害怕而不知所措的报道。学生上学受到社会非法势力的勒索和敲诈,这种现象已不是某所学校独有的现象,而是某些地区较为普遍的一种社会犯罪现象。

第二是学生之间相互实施的暴力。在校学生之间的暴力行为在青少年暴力犯罪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很高。有的学生为了自身的安全,不得不加入不良群体,以此来反抗校园暴力侵袭;有的学生为了自卫,不得不带上刀具,以防不测;有的则采取以暴制暴的方法,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校园暴力不是近年来的产物,只是这种暴力行为已从一般的打架斗殴发展成为杀人、抢劫、强奸等刑事恶性犯罪案件。这一严重的发展趋势不得不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第三是师生之间实施的暴力。校园师生之间的暴力日渐引起人们的重视。老师和学生是学校教育的主体,在学校教学的过程中,有些老师对学生经常进行体罚,动手打耳光,挥拳头和踢学生,对学生身心发育造成很大伤害。此外,有些道德品质恶劣的学生对老师的真诚批评教育怀恨在心,便纠集他人一起对老师实施暴力,动手殴打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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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5-02
青少年不良行为是指青少年违反社会公共生活准则和有关行为规范,或者不能良好地适应社会生活,从而给社会、他人和本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危害的行为。

青少年不良行为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一)违反社会公共生活准则和有关行为规范

青少年作为社会的成员的一部分,也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生活准则。社会公共生活准则是得到社会公认的最基本、最起码、最简单的道德准则,它是维持和保障社会公共生活秩序所必须的。这类基本准则有的是不成文的,有的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规中。

青少年又是社会成员中的特殊群体,对青少年又有一些特殊的行为要求。例如,在家庭、学校、班级中,都会有不同的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青少年遵守这些规章和纪律。

(二)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生活

青少年的不良行为是青少年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生活的表现。有些行为违反社会规范,有些行为虽然没有违反社会规范,也没有给社会和他人造成直接损害,但对青少年本人有明显的危害,不利于青少年过正常的社会生活,妨碍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从而间接给社会、他人造成危害。

(三)对社会、他人和本人造成一定的危害

对社会的危害表现为违反了社会禁止性行为规范,对社会造成了物质上的损害,如破坏公共设施等。对他人的危害是指对他人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害和痛苦,比如,逃学、离家出走等会对青少年的家庭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青少年不良行为虽然对社会、他人和本人有危害,但这些危害的严重性都比较轻,不构成任何形式种类的刑事犯罪。

青少年不良行为与犯罪有根本的区别。

(四)由青少年实施

青少年不良行为是由青少年实施的。青少年是指12至25岁的人,但主要是18周岁以下的人。这个年龄的人主要是中学生,还包括一部分大学生和社会上青年人。
青少年不良行为是指青少年违反社会公共生活准则和有关行为规范,或者不能良好地适应社会生活,从而给社会、他人和本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危害的行为。 青少年不良行为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一)违反社会公共生活准则和有关行为规范 青少年作为社会的成员的一部分,也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生活准则。社会公共生活准则是得到社会公认的最基本、最起码、最简单的道德准则,它是维持和保障社会公共生活秩序所必须的。这类基本准则有的是不成文的,有的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规
孙文硕2011-04-30 13:36:49
。 青少年又是社会成员中的特殊群体,对青少年又有一些特殊的行为要求。例如,在家庭、学校、班级中,都会有不同的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青少年遵守这些规章和纪律。 (二)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生活 青少年的不良行为是青少年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生活的表现。有些行为违反社会规范,有些行为虽然没有违反社会规范,也没有给社会和他人造成直接损害,但对青少年本人有明显的危害,不利于青少年过正常的社会生活,妨碍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从而间接给社会、他人造成危害。 (三)对社会、他人和
孙文硕2011-04-30 13:36:49
人造成一定的危害 对社会的危害表现为违反了社会禁止性行为规范,对社会造成了物质上的损害,如破坏公共设施等。对他人的危害是指对他人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害和痛苦,比如,逃学、离家出走等会对青少年的家庭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青少年不良行为虽然对社会、他人和本人有危害,但这些危害的严重性都比较轻,不构成任何形式种类的刑事犯罪。 青少年不良行为与犯罪有根本的区别。 (四)由青少年实施 青少年不良行为是由青少年实施的。青少年是指12至25岁的人,但主要是18周岁以下的人
孙文硕2011-04-30 13:36:50
这个年龄的人主要是中学生,还包括一部分大学生和社会上青年人。
青少年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离我们多远
以下几种情况,都会引致青少年不良行为的产生。
第一种是“心理幼稚症”。
张同学,男性,14岁,中学二年级。这位同学出身于“书香门第”,母亲是一名中学优秀教师,从小对他进行严格的管教。小张从小学到初中都是重点优秀学生。他为人文静温和,在亲戚和学校老师心目中是一名老实听话的好孩子。 但是近两年来连续发生三件令人吃惊的事件。第一件,在巴士车边,无故将一名女乘客的裙子剪坏,被警察局训话和拘捕教育数天,后被母亲保按释放。第二件,时隔数日,自作主张用10元买进一辆来历不明的自行车,隔一周后又以同样价格出售给别人,再次被警局传讯训话。 再隔数月,跟着一名同班同学到居民家中偷窃,他担任“把风”。被抓后追问他为什么行窃,小张不加思索地回答:“我知道偷窃是犯法的。因为他是我朋友和同学,不去不好意思”,“反正我不想偷”。 这呈现“无知型”和“玩耍型”犯罪特点――缺乏深刻的动机和计划的犯罪行为,并不追求得到物质的满足。 在心理中心检查,张同学外表正常,智商中上水平,无精神病理症状;但发现心理发育不成熟,想法幼稚单纯,心理认识水平低下,无理想追求,无成熟自我意识。这是“心理幼稚症”犯罪的典型例子。 经过心理辅导、检查、咨询、老师帮助、家人加强教育,一年后逐渐好转,不再出现类似行为,顺利考上初级学院。
小错不断成棘手问题
第二种是“反社会性格缺陷”。
小维,男生,中学四年级,17岁。 他幼小时活跃好动,上课不遵守纪律,在课堂里有时无故起身来回走动,尖声喊叫,教师多次教育批评无效,父母经常收到老师投诉电话。进入初中后,更发展为动辄冲动打人,脾气粗暴急躁,不知道恐惧和危险,外号为“小霸王”。 最近连续发生多次意外事件:用小刀乱划乱舞,将女同学手指划破,鲜血如注。第二天将另一位同学从高台上推下来,震惊全校。在教室内打闹,将铁制书桌打翻,压伤别人,险出人命。 后来发现,小维从小无法无天,调皮捣蛋,屡犯错误。令人不安的是,屡教不改,当面检讨,事后不改,屡教屡犯,我行我素,不能自控自己的行为。父母为他其痛心哭泣,打过骂过,他在旁边若无其事。幼小时曾看过心理医生,怀疑他有“多动症”。 这是很值得注意的案例。问题是,这名男生大错误不犯,小错误不断,其轻微违纪行为达不到犯罪的程度,无法司法惩戒。现有学校制度又缺乏有效的教育惩责手段,教师教育无效,辅导效果很差,成为教育领域一项棘手问题。 最后我要举出一个上海实例,这是个轻微犯罪的案例,当事人送“工读学校”管教,结果是个教育有效的成功例子。
小英,女生,15岁,初三学生。
小英父母6岁前离婚,由父亲抚养。父亲是个商人,经常外出经商,让小英单独生活和求学。因为从小缺乏管教和父母亲温暖,她生活随便,爱虚荣和打扮,经济挥霍,读书不用功。中学一年级起,就偷窃同学钱财,乱交男友,发生性关系,还堕胎一次。学校教育无效,生怕她再次犯罪,送“工读学校”学习和管教。
这是一所全寄宿制特殊学校。学生一律留宿在学校中,实行半工半读,一半是普通学校的课程学习,另一半是轻微劳动或集体文娱体育活动。
小英在学校学习二年,表现好,提前出校,升入高中,以后考入普通大学,表现良好。
这说明,青少年犯罪,尤其轻微犯罪,犯罪早期应该及时处理,控制,采取特殊措施,切断犯罪源,才能有效制止再犯罪。犯罪是社会必然存在的问题,其责不在于家长和学校,关键在于正确处理。
遵纪守法----中学生暴力事件的教训
2010年的校园暴力事件无疑是在我们的心上重重的割了一刀,由此也暴露了出了许多问题,我们生活的社会还有许多动荡不安的因素。首先这些令人发指的事件,让那些对生活失去信心的人把魔爪伸向了毫无抵抗能力的儿童。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他们的思想这么极端?说明我国的教育存在着很大的问题,校园安全问题更应让人深思,他们进出校园犹如进入无人之境。但这些又没有没有办法,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发展太快,80后,90后,已经每10年演化了一代人,所以要想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要抓教育,真正的培养国家需要的人才,只有国家强大了,思想品质才能有所提高,那时哪还有这些伤心的事。
总之,校园暴力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我们的家长、老师,以及社会各界不妨从现在做起,用自己的言行诠释“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道德规范,争做孩子们效法的榜样,共同努力为孩子营造一个健康向上的成长环境。唯有如此,出现暴力及混乱的校园才会恢复应有的宁静,国家、民族与未来才会更加充满希望!
校园暴力是“先天不良”与“后天失调”的混合产物,因而它的产生必然涉及到学校,家庭,社会等多方面的因素。
(1)只重视智力教育,轻视德育教育。校园里师生之间暴力行为的发生,即学生打老师的情节大多数发生在学习不好的学生与老师之间。有些地区的某些老师对学生教育不是以人为本,而是以传统的师道尊严,不管对错,要求学生绝对服从自己管教,甚至个别素质低下的老师对学生教育不是以身作则,而是以打骂、讽刺或体罚的形式替代教育,致使某些学生身心受到严重的伤害。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老师的打骂,极易引起学生的反击,这也是造成校园暴力的诱因之一。
(2)教师的不健康心理对学生的负面影响。心理疾病和心理障碍的存在极易导致教师在工作中因对学生的行为缺乏必要的宽容和耐心,而动辄以粗暴的方式打骂体罚学生。此外,不健康的心理也会使教师把在工作中所遭遇的竞争及挫折转嫁宣泄到学生头上,当学生表现出不情愿或反抗的姿态时,暴力或攻击性行为就出现了。严重的是教师的心理健康水平与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成正比,施暴不仅不会达到预期的教育效果,反而会在被惩罚的学生和其他学生的心灵中播下暴力的种子,造成一种暴力的恶性循环。而特定的年龄发展阶段所决定的强烈的模仿心理、“依恋性”及“向师性”无疑使得学生在耳濡目染、潜移默化中习得或存有一份报复心理,从而导致对同学或老师的暴力攻击行为。于是素以“教人为善”为职志的教师,竟充当了校园暴力的导火索。
(3)对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产生的暴力倾向疏导不力。对已经具有行为偏差的学生缺乏矫正办法,对侵害他人的校园暴力事件处理不及时,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越来越嚣张,越陷越深,同时使受害者因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产生报复心理,从受害者向施暴者转变。
第一是校外不法势力对在校学生实施的暴力。我们常常听到或看到校外的一些社会非法势力对在校学生勒索钱财,弄得这些学生往往害怕而不知所措的报道。学生上学受到社会非法势力的勒索和敲诈,这种现象已不是某所学校独有的现象,而是某些地区较为普遍的一种社会犯罪现象。

第二是学生之间相互实施的暴力。在校学生之间的暴力行为在青少年暴力犯罪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很高。有的学生为了自身的安全,不得不加入不良群体,以此来反抗校园暴力侵袭;有的学生为了自卫,不得不带上刀具,以防不测;有的则采取以暴制暴的方法,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校园暴力不是近年来的产物,只是这种暴力行为已从一般的打架斗殴发展成为杀人、抢劫、强奸等刑事恶性犯罪案件。这一严重的发展趋势不得不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第三是师生之间实施的暴力。校园师生之间的暴力日渐引起人们的重视。老师和学生是学校教育的主体,在学校教学的过程中,有些老师对学生经常进行体罚,动手打耳光,挥拳头和踢学生,对学生身心发育造成很大伤害。此外,有些道德品质恶劣的学生对老师的真诚批评教育怀恨在心,便纠集他人一起对老师实施暴力,动手殴打老师。
第2个回答  2011-04-30
青少年不良行为是指青少年违反社会公共生活准则和有关行为规范,或者不能良好地适应社会生活,从而给社会、他人和本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危害的行为。 青少年不良行为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一)违反社会公共生活准则和有关行为规范 青少年作为社会的成员的一部分,也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生活准则。社会公共生活准则是得到社会公认的最基本、最起码、最简单的道德准则,它是维持和保障社会公共生活秩序所必须的。这类基本准则有的是不成文的,有的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规
孙文硕2011-04-30 13:36:49
。 青少年又是社会成员中的特殊群体,对青少年又有一些特殊的行为要求。例如,在家庭、学校、班级中,都会有不同的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青少年遵守这些规章和纪律。 (二)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生活 青少年的不良行为是青少年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生活的表现。有些行为违反社会规范,有些行为虽然没有违反社会规范,也没有给社会和他人造成直接损害,但对青少年本人有明显的危害,不利于青少年过正常的社会生活,妨碍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从而间接给社会、他人造成危害。 (三)对社会、他人和
孙文硕2011-04-30 13:36:49
人造成一定的危害 对社会的危害表现为违反了社会禁止性行为规范,对社会造成了物质上的损害,如破坏公共设施等。对他人的危害是指对他人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害和痛苦,比如,逃学、离家出走等会对青少年的家庭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青少年不良行为虽然对社会、他人和本人有危害,但这些危害的严重性都比较轻,不构成任何形式种类的刑事犯罪。 青少年不良行为与犯罪有根本的区别。 (四)由青少年实施 青少年不良行为是由青少年实施的。青少年是指12至25岁的人,但主要是18周岁以下的人
孙文硕2011-04-30 13:36:50
这个年龄的人主要是中学生,还包括一部分大学生和社会上青年人。
第3个回答  2011-05-02
不良行为、一般违法与犯罪行为之间有密切联系。不良行为可能发展为违法犯罪,严重不良行为已属违法行为,离犯罪只有一步之遥。
从不良行为到严重不良行为,从一般违法到犯罪,只有一步之遥。如果经常犯小错,有不良行为,又不及时改正,就极有可能一步步走向违法犯罪深渊。
第4个回答  2011-05-04
青少年不良行为是指青少年违反社会公共生活准则和有关行为规范,或者不能良好地适应社会生活,从而给社会、他人和本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危害的行为。 青少年不良行为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一)违反社会公共生活准则和有关行为规范 青少年作为社会的成员的一部分,也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生活准则。社会公共生活准则是得到社会公认的最基本、最起码、最简单的道德准则,它是维持和保障社会公共生活秩序所必须的。这类基本准则有的是不成文的,有的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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