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脱胎漆器技艺保护规定

如题所述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闽都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对脱胎漆器技艺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脱胎漆器技艺的保存、传承、创新、发展,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脱胎漆器技艺,是指在继承我国传统漆艺基础上,以天然大漆为基本制作材料,利用麻布、瓦灰、金属、螺钿等媒介,以传统手工为主要手段,通过制坯、地底、上漆、髹饰等工序,制作平面和立体造型的漆艺作品的技术方法。第四条 市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脱胎漆器技艺保护工作的领导,编制脱胎漆器技艺保护专项规划,促进脱胎漆器技艺的传承和发展。第五条 市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下列脱胎漆器技艺保护工作:

  (一)脱胎漆器技艺的调查、记录、整理;

  (二)脱胎漆器行业人才的培养;

  (三)脱胎漆器技艺的研究、交流、宣传、展示等活动;

  (四)脱胎漆器行业开拓市场活动;

  (五)脱胎漆器技艺保护基地的建设;

  (六)获得大型展览、比赛荣誉或者在脱胎漆器技艺保护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脱胎漆器技艺保护其他事项。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是脱胎漆器技艺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文化和旅游、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脱胎漆器技艺保护工作。第七条 市脱胎漆器行业协会应当发挥其对脱胎漆器技艺保护的组织和桥梁作用,加强服务指导和行业自律,通过搭建平台,组织技艺交流、举办展览展销、宣传推广等,促进脱胎漆器技艺的传承和发展。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脱胎漆器产业集中区域建立集孵化、生产、销售、展示、研发、交流等功能为一体的脱胎漆器技艺保护基地,鼓励和支持脱胎漆器相关企业、大师工作室入驻。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历史文化街区资源,合理设置脱胎漆器销售、展示网点,打造朱紫坊漆文化主题街区,支持脱胎漆器产业发展。

  市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脱胎漆器技艺文化集中的村镇,整合制作、销售、展示等资源,发展脱胎漆器特色产业。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脱胎漆器技艺的调查、记录、整理工作,综合运用图片、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对脱胎漆器技艺进行保护。

  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地底制作以及薄料、台花、印锦等濒危传统髹饰技法,实施抢救性保护,记录、保存和传承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保持其真实性、完整性。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漆艺大师示范工作室评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漆艺大师示范工作室的评审、考核、奖励以及监督管理等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二条 市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采取下列措施促进脱胎漆器技艺发展:

  (一)设置脱胎漆器相关专业或者专业方向,加强师资、课程、教材等方面建设,加大招生力度,开展脱胎漆器技艺相关专业长学制一体化贯通人才培养;

  (二)推动脱胎漆器技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联合脱胎漆器生产企业建立脱胎漆器人才实训基地,培养地底制作等脱胎漆器专业人才;

  (三)建立脱胎漆器技艺保护研究机构,开展脱胎漆器技艺与文化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脱胎漆器技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工艺美术名艺人的认定、评审工作,鼓励脱胎漆器从艺人员参加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

  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对技艺精湛的脱胎漆器从艺人员进行评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授予脱胎漆器传统工艺传承名匠荣誉称号。第十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行业协会、脱胎漆器生产企业推动脱胎漆器行业有关标准的制定、完善和实施。

  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福州脱胎漆器”地理标志保护工作,提升品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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