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青岛市公租房最新规定

如题所述

青岛市公租房申请条件:
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租房租满5年可买卖。承租人租住满5年经市政府同意准予出售的,能够申请采购。出售的公租房自购房人处理房地产挂号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买卖。5年后需求上市买卖的,由政府优先回购,回购报价思考原销售报价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等要素断定。政府放弃回购的,按到时经济适用住所上市买卖的有关规定履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竣工后,所有房源应当一并办理初始登记,不得分割登记或部分处置。区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在规定的出租期限内,单位资产处置等情况确需整体转让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得改变原用途,应按规定和约定继续出租。
公交、环卫等公共服务行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公安机关连续办理市区范围内居住登记1年以上;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3)月收入不超过3388元;
(4)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在我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
(5)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住房(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5年内没有商品房交易记录)。注:在市区范围内正在享受公租房实物保障的,不得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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