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家公权力的行为是否

对国家公权力的行为是否

对国家公权力的行为是符合宪法的。
宪法对公权力的限制体现在:
1、政府要做到权力公开。
2、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促使公权力在法律范围内运行。
3、要鼓励公众参与,让政府的公权力接受人民的监督。
要规范公权力,必须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批评权、选举权等各项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扩展资料:
公权力分为广义及狭义两种。
广义指的是公职机关所拥有;片面决定改变相对机关或相对私人权利义务的力量;例如拥有许可执照或强制驱离的权力。
除此,狭义公权力基本架构与广义相同,区分在于狭义公权力力量之行使针对于相对机关或相对私人不利益之时,也就是如果造成私人或相对机关负担侵害的公权力力量之行使,才称为狭义公权力。
公权力的相对为公权利;也就是公职机关公权力之施与对象,在受力之时,得为自己主张一定利益的法律上之权利,称为公权利。此公权利如源于公权力行使造成之侵害时,则称为防御性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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