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霸凌中施暴者的心理因素

如题所述

校园霸凌中的施暴者往往是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

再小的事,都要当回事。

无处不在的校园霸凌

1、嘲讽讥笑型

2、散步谣言型

3、人格凌辱型

隐形校园霸凌,比殴打更隐蔽的孩子杀手。

促使欺凌者进行校园欺凌的因素

个体因素

(1)自我评价过高,认为自己比被欺凌的对象好。

(2)具有极强的自尊心、嫉妒心和报复心理。

(3)充满孤独感或缺乏安全感。

(4)个性好斗,喜欢冲突或攻击他人。

(5)也有可能是因为低自尊或缺乏自信。

人际因素

(1)在同学中很受欢迎,具有较高的社交地位(social status)。

(2)不受欢迎,认为欺凌别人会提高自己的社交地位。

(3)想要支配他人。

(4)受到同伴的压力(peerpressure)或想要通过模仿同伴的行为融入群体。

(5)知道被欺凌者的秘密。

家庭因素

(7)不良的家庭环境:父母有暴力倾向,父母关系紧张或疏离,父母间沟通方式不恰当,导致孩子学会用暴力的方式处理问题。

(2)错误的管教方式:只用打骂的方式管教孩子,溺爱孩子,或者过分强调学习成绩的重要性而缺乏人品方面的教育。

被欺凌的对象

以下学生容易成为欺凌中的受害者

(1)性格内向、焦虑、顺从,自尊心较低。

(2)在学校朋友少。

(3)有比较突出的外表特征,例如较矮、较胖、较多青春痘等。

(4)有某种疾病或有特殊学习需要。

(5)有不同的性取向。

(6)在某个方面取得突出的成就,例如成绩优异。

(7)因受其他人欢迎而受到欺凌,这种情况在女生中比较常见。

调查对象为农村留守儿童的研究发现,低年级,走读生,具有孤独性、攻击性、胆怯性、敏感性等人格特质,曾经欺凌过他人,不善于处理人际关系的学生更易遭受校园欺凌。

校园霸凌中的旁观者

旁观者可以通过选择挺身而出成为保护者,在欺凌事件中发挥积极的作用,例如打断或发声制止欺凌者。然而欺凌的旁观者常常选择成为冷漠的大多数。影响旁观者行为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

1、趋利避害的本能

旁观者会因为害怕干预欺凌会牵连到自己、担心失去朋友、担心遭到报复、成为下一个被欺凌的对象等原因而漠视欺凌行为。

2、责任扩散效应

发生欺凌事件时,由于他人的在场,帮助人的责任被扩散到每个旁观者身上,这样每一个人都减少了帮助的责任,容易造成等待别人去帮助或互相推诿的情况。旁观人数越多,救助行为出现的可能性就越小。

3、施暴者、受害者与旁观者的关系

研究发现大多数人倾向于在一边旁观“陌生人”之间的校园欺凌,而对于自己认识、熟悉的施暴者或受害者,个体更多地倾向于干预。

4、社交规则(social norms)

有的旁观者认为“打小报告是很可怕的”,告密等于背叛其他同学,害怕因“失状大王”之类的称号会让他们在群体中陷入无助和孤立的境地。

5、自我效能感

如果旁观者觉得自己有足够的能力去干预的话,他们有可能会采取行动;如果他们认为其他旁观者更有能力的话,他们就可能不采取行动。

校园欺凌中施暴者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1、处罚原则

一般只要动手,原则上都会被处罚。但行为人正在被殴打时,为了防止自己受到侵害,不超过必要限度的,不负刑事责任。

责任形式

1、民事责任:

校园欺凌(校园暴九)往往伴随伤害的行为,由于此伤害行为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及相关的财产损失,由侵权人及监护人来承担。在这里需要提醒的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一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2、行政责任:

校园欺凌(校园暴力)情节较轻的,年龄在14周岁以上的,一般会被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后,并不影响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不满14周岁的,公安机关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3、刑事责任:

校园欺凌(校园暴力)使被害人伤情达到轻伤及以上,一般会按故意伤害罪进行处罚,通常行为人已满16周岁,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中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74周岁以上就应当承拍刑事责任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减轻或免责,;对于殴打情节较轻的,行为人及其监护人积极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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