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一“上门女婿”工伤身亡,岳父、生母争抢赔偿金,应该分给谁?

如题所述

关于这个情况,我说说我的看法:

首先,像“入赘、上门女婿”的这种说法,只不过是民俗中的具体概念,是不能用来作为分割死者财产的法律依据的。

也就是说,老李夫妻和女方家人签订的《协议书》不能作为姚某家人占有这笔钱的证据。他们要想安心拿走这笔钱,必须要找到相关的法律依据。

其次,法院查明,公司赔偿给老李家属的这笔钱包含老李死亡的工亡补助金、家属抚恤金及丧葬费等多项费用。而在法律上讲,这些费用并不属于老李的遗产。

这是因为,上述赔偿的费用都属于广义上的死亡赔偿金,它本身就是老李死后才会产生的财物,并非老李生前就已经确定取得的财物。它与“遗产”的概念有本质区别。

因此,这笔钱并不能按照《民法典》中有关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进行分配。它的分配规则还要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上说起。在司法实务中,死亡赔偿金是侵权方基于死者近亲属或是同死者有扶养关系的人的一种经济上的补偿,其分配应当根据与死者生活的紧密程度、依赖程度来进行,而不能一味平均分配。

本案中,姚某和两个子女作为老李的妻、子,邓某作为老李的生母,均为老李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故这笔钱该如何分,要看这些当事人与老李生活的紧密程度和对老李的依赖程度。

1.对姚某来说,她和老李具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而且平日里,在外打拼的老李是这个家的主要生活来源,故姚某是老李的被扶养人,她可以多分这笔赔偿款。

2.对老李的两个子女来说,他们均已成年,且已成家立业,已经过了《民法典》上规定的被父母扶养的阶段,加上两人可以正常劳动,所以他们对老李的依赖和亲密程度就没那么深,这笔钱他们就应少拿。

3.对邓某来说,她作为老李的生母早已达古稀之年,已经到了需要成年子女赡养的阶段,对老李的依赖程度也是较重的,故她也该多分这笔赔偿金。

综合上述情形,法院酌情判决:姚某分得25万余元,邓某则得14万余元,而老李的两个孩子共得12万余元。

至于姚某的父母,则是由于他们为死者的岳父岳母,并非死者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故无权参与这笔赔偿款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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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9-02
死亡赔偿金应该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协商分配,而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死者的父母、子女及配偶。这个和员工是否是上门女婿没有关系。
第2个回答  2022-09-02
当然是应该把赔偿金给生母了声母毕竟是养他的人,虽然他是上门女婿,但岳父也得不到这笔钱
第3个回答  2022-09-02
我认为这笔钱应该分给所有的直系亲属,除了直系亲属以外,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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