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 个人所得税 法规定, 扣缴义务人 在支付应税款项时候,必须马上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对方拒绝的,必须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否则扣缴义务人需要 负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可以处罚1~3倍,也就是“全民代扣代缴”义务。而且在个人所得税法中同时规定,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以后,需要在次月7日前进行纳税申报。所以,每个月的1~7日是申报上个月的个人所得税的时间。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