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财产保险火灾理赔

如题所述

房屋财产保险火灾理赔标准如下:
房屋火灾保险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家财价值、受损程度,它的赔偿计算可以按照账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以按重置重建价值确定。具体情况如下:
1、部分损失。按账面原值投保的财产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2、全部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房屋财产保险火灾赔偿流程如下:
1、保险事故发保险应尽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同向公安、消防等关部门报案;
2、索赔要向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发票、费用单据关部门证明消防火灾证明、公安部门盗窃证明、气象证明等各项单证、证明要真实、可靠;
3、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应该由第三者赔偿保险向保险公司或第三者索赔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自收赔款起向保险公司转移向第三者代位索赔权利并积极协助提供必要文件及关情况;
4、保险家庭财产同向几家保险公司投保险要同向几家保险公司报案各保险公司根据各自保险金额所占比例计算赔偿各家赔偿公司赔款;
5、家庭财产房屋及室内装璜未足额投保保险公司要按比例赔偿室内财产项承保按实际损失赔付超项保险金额限;
6、保险索赔期限: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起超二;
7、发盗抢事故经公安部门确认且三月内未破案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合计超保险实际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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