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应按本规定要求进行产品信息备案。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应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信息备案规定》的要求,进行产品信息网上备案,备案信息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务网统一公布,供公众查询,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发放《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
扩展资料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1月发布公告,明确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由审批管理和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备案管理,调整为全国统一备案管理。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告知性备案后,审批时间由3至5个月缩短为5个工作日,大大提高产品进口上市效率,可让国内消费者同步享受到全球最新化妆品。此外,实行境内责任人制度,由境内责任人承担产品安全责任,有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
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对改善海南营商环境,推进海南自贸区(港)和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